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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7-04 22:27 来源:煤矿安全网
  【案情概要】

2007年6月18日,李某与A派遣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派遣李某至B公司驻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上海代表处)任验船师。合同到期后续订期限至2010年6月17日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变。

2009年2月,B公司在上海成立分公司C。2009年5月8日,C公司向李某出具工龄连续认定承诺书,载明:“您于2007年6月18日进入B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由于该代表处工作已被2009年2月5日注册成立的C公司所替代,您将于2009年7月1日转入C公司名下工作,您在上海代表处工作期间的工龄(自2007年6月18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以及2008年1月1日后与人事服务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次数将由C公司继承并连续计算。”同年5月20日,李某、C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年薪为人民币171600元。 2010年5月14日,C公司书面告知李某合同至2010年6月17日到期后将不再续签。 合同到期后,C公司为李某办理了退工手续。 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李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1、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与C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按年薪171,600元支付李某自2010年6月18日至裁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

另,李某于2010年8月2日进入新世纪船舶设计研发(上海)有限公司,并于同月18日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李某是否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Ø  申请人(李某)称:依照法律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Ø  被申请人(公司)辩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C公司明确表示到期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双方无续订劳动合同合意,故C公司无需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此外,C公司是因上海代表处的主体发生变化而继承了原李某与人事代理服务机构的合同,并不能认为系与李某新签劳动合同,故C公司与李某在2008年1月1日后没有连续签订二次劳动合同的情形。

【裁审结果】 仲裁:不支持李某的申诉请求。 一审:一、李某某与劳氏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0年8月1日恢复劳动合同关系;二、劳氏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某自2010年6月18日至2010年8月1日的工资人民币20,217.24元; 三、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不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蓝白分析

本案重点在于李某与C公司是否存在两次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5月20日李某与C公司签订的合同,因合同到期日及岗位均与李某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致,应认为是对前一合同的承继,因此只是发生了主体变更,不应当算作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李某仅与C公司订立过一次劳动合同(即2008年6月18日与派遣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后被C公司承继),因此李某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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