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发现怀孕可恢复劳动关系吗?
小云于2011年3月初入职RD公司从事经理助理工作。2011年12月16日,RD公司以小云工作不负责任丢失一名员工档案为由,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小云尽管有异议,但觉得强留也没有前途,就接受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12月17日,她与RD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离开公司。
但小云回家后越想越觉得委屈,认为档案丢失与自己无关,便一纸申请书送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RD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万元。
仲裁期间,小云意外发现自己已经怀孕。根据医院出具的B超报告单显示的孕期推算,其怀孕日期为2011年12月10日。于是,小云撤回了原先的仲裁申请,重新申请仲裁,要求RD公司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离职后发现怀孕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吗?
小云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故公司的做法违背了法律规定。
公司认为:小云可能为了达到恢复劳动关系的目的,故意让医院做出其为12月10日怀孕的诊断,否则早该在第一次仲裁时就提出。再说,做出解除时,公司并不知情。
【裁审结果】
仲裁裁决支持小云的请求。
一审阶段双方达成调解。
【蓝白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为女职工“三期”,但很多人忽视了一点,即用人单位是不得依据本法第40、41条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这并不包含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本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
这样一来,本案的焦点即变成了用人单位解除的依据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三期”女职工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本案中,对于RD公司的员工档案丢失一事来说,小云是否构成严重失职,争议处理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能作出不同认定,公司以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而从企业管理操作而言,为了避免在员工处理后发生纠纷的风险,有必要在处理过程中强化相关操作流程的细节,譬如违纪事实的确定,离职协议的签署等。规范的操作不仅可以固定相关证据,还可以有效地与员工就解除行为达成共识,从而大大降低员工对解除的不满和纠纷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