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视为放弃服务期要求?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7-04 22:28 来源:煤矿安全网

【案情概要】

2006年4月13日张某到S公司工作,2007年3月19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4月30日,张某任数据通讯部门总监。2007年10月1日起张某的月工资调整为40,000元并有津贴300元。S公司制定有《员工手册》(2008版),2008年5月12日张某签收了S公司制定的《商业行为准则》,张某并参加了S公司组织的“反腐败培训”。2008年5月20日张某与S公司签订了一份“《工商管理硕士》培训协议”,培训期限从2008年5月至2010年12月,公司提供特别资金80,000元(学费),并约定:考虑到S公司为培训其雇员提供资金,雇员同意在完成该项目后为公司至少工作60个月(服务期),如果雇员在服务期开始之前或服务期间终止在公司的聘用,雇员将根据未完成的服务期部分按比例地支付相应百分比的偿还。2008年10月20日S公司出具了《合同终止通知函》,称张某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和纪律,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9(2)条和39(3)条单方面予以终止。S公司支付张某工资至2008年9月30日。张某于2008年10月22日收到该通知函。

2008年11月20日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恢复劳动关系;2、支付2008年10月、11月期间的工资80,000元及100%赔偿金80,000元;3、支付翻译费90元。公司则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特别资金。

【争议焦点】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放弃服务期的通知?

张某称:S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并且,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即表明已其主动放弃服务期,因此无需偿还特别资金。

公司辩称:张某严重违纪,公司属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通知解除是基于员工的过错,并非公司主动放弃服务期,而是属于员工违约,应当偿还特别资金。

【裁审结果】

终审判决恢复张某的劳动关系自2008年10月20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S公司以每月40,300元的标准支付张某2008年10月1日起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止的工资;驳回张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同时,判决驳回公司要求偿还特别资金的请求。

【蓝白分析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依约支付相应对价后,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履行提供服务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权利。”所以,是否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权放弃该权利。

本案中公司出具的《合同终止通知函》表明其终止劳动关系,不再提供工作岗位,是否能可视为公司放弃对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的要求?从判决来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是关键。本案中,因为公司的违纪解除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判决劳动合同恢复,因此造成不能履行服务期的过错在公司方。

而同时,公司要求偿还特别资金的请求也说明其已放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另外,2009年4月30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后,公司也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即使《培训协议》中的服务期尚未履行完毕,但公司已明确终止劳动关系,诉讼中公司也没有改变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不因服务期协议而自动延长。因此,综合来看,本案中,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是其放弃服务期的通知。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网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