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约定两个月提前通知期 离职时引发纠纷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7-04 22:29
来源:煤矿安全网
【案情概要】
小马在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任操作工,合同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小马自愿离职须提前两个月提出。2011年7月14日,小马因个人原因递交辞职报告后继续工作。8月25日,因雨天路滑,小马整理货物时不慎摔跤致脚扭伤。9月13日,某公司口头通知小马不用上班。9月23日某公司为小马申请工伤认定,11月11日小马被认定为工伤。
2011年9月23日,小马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8万元。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中约定两个月提前通知期是否有效?
【裁审结果】
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小马没有证明其辞职后“公司不同意”,也未能证明“之后公司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不支持小马的请求。小马起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8万元。
【蓝白分析】
本案中,小马是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两个月书面提出了辞职,无论工伤问题如何处理,小马辞职所依据的约定条款的效力也成为其中一个争议点。
判断约定是否有效,涉及对劳动合同法关于一个月提前通知期规定的理解。
通常而言,如果约定内容增加了劳动者的义务,可以认定无效。但是在本案中,显然认定有效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此,仲裁委采用了有效的认定。但是特定情形下的有效认定不代表对这一约定的定性。因此,实践中,我们不建议企业做此约定,因为其法律效力不确定是最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