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于法定年假的公司年休假天数未休,离职后要求补偿不予支持
【案情概要】
小高在一家外资企业上班,该公司十分注重员工的休假休息,不仅规定了法定年休假,而且还规定了12天的福利年休假,但公司规章规定福利年休假必须在法定年休假休完才能申请,福利年休假没有休完是不能得到补偿的。
2009年小高因工作原因被公司辞退后,申请了劳动仲裁,并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完年休假天数的三倍工资。
仲裁庭审中,公司拿出了小高当年申请年休假的申请单,证明2009年小高已休假了12天;另外,经仲裁员核查,小高的法定年休假应为5天。
【争议焦点】
当公司规定年休假天数多于法定年休假天数时,员工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偿该怎么算?
【裁审结果】
最终,仲裁庭认为小高已休年休假天数多于法定年休假天数,其已经享受过了法律所赋予劳动者的年休假权利,裁决不予支持小高的仲裁请求。
【蓝白分析】
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配套的实施办法对年休假休假条件、休假天数及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偿等作了详细规定。
实践中,很多大型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规定年休假天数往往高于法定的标准,并由此引发员工离职时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补偿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由此可以得出,企业可以规定多于法定标准的年休假天数,高出法定部分视作员工福利,而对于福利企业享有自主管理权,包括休假安排、应休未休补偿等,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在规章制度中作相应规定。
本案中,小高所在的外资企业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明显高于法定标准,员工除了享有法定年休假外,还可以享有额外 12 天的福利年休假,该公司最终能在仲裁中获胜,关键就在于该公司区分了法定年休假与福利年休假,并且对它们的休假顺序及未休完福利年休假的补偿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很多企业值得借鉴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