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合理期限,用人单位以法律许可的事由解除被判恢复劳动关系
【案情概要】
小吴1999年3月1日入职中大公司,2007年11月9日,小吴在中大公司工作时被有关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2010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之后小吴回中大公司工作。2011年1月28日,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2011年12月10日,小吴收到中大公司以其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小吴以要求中大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中大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中大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以法律许可的事由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是否需在合理期限内?
【裁审结果】
法院判决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蓝白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从时间节点上看,中大公司依法可以在2011年1月28日依法解除与小吴的劳动关系,而在本案中,在小吴被判决之后1年左右的时间内,公司未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继续支付工资。法院据此认为公司对小吴被追究刑事责任表示接受,故而在其之后的时间再以此为由提出不具有合理性,并最终判决中大公司应当恢复与小吴的劳动关系。
在此提醒,若有员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且企业决定以此为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行使法定解除权力,以免时间较长产生默认接受的后果。另,在员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前的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情形下,公司并不具有法定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