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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限是否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限?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7-04 22:30 来源:煤矿安全网

【案情概要】

张某于2001年3月进入本市一家集团公司从事产品设计员工作。2012年5月,集团公司将张某派往下属公司担任设计部经理。几天后,下属公司人事部经理要与张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张某当即提出要求下属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认为张某原来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是与下属公司签订的,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张某几经交涉未果,于是就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下属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参加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限是否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限。

【裁审结果】

支持张某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

【蓝白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期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限。”

另外,按照高院司法解释四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由此可见,张某非因本人原因从集团公司被安排到下属公司工作的,张某在原集团公司的工作期限应合并计算为下属公司的工作期限。现在下属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基于其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而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属公司应该按照规定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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