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隐婚”入职遭单位解雇,提起仲裁请求撤销公司决定获支持
【案情概要】
徐小姐应聘某公司职员职位,为达到应聘目的,她在填写招聘表时,故意隐瞒了自己已婚的真实情况。在面试时,当主考官问及她有无婚史时,徐小姐回答“无”。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她的月薪为5800元。
去年6月15日,徐小姐因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被确诊为怀孕反应。公司得知此事后,决定解除与徐小姐之间的劳动合同。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形下,徐小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公司认为徐小姐的隐瞒行为存在两个严重过错和违法行为:一是徐小姐隐瞒已婚史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欺诈行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与员工手册纪律规定,公司制度与员工手册均明确规定“员工入职时应当如实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有任何隐瞒,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尽管如此,仲裁委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徐小姐的请求,裁决撤销该公司与徐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单位为女职工隐瞒结婚事实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合法。
【裁审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徐小姐的请求。
【蓝白分析】
本案中,徐小姐有过错在先,她在应聘时隐瞒已婚史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但基于以下三点理由,公司无权予以解除:
首先,《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都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该公司在招聘时明确要求女性条件为未婚,涉嫌歧视。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在本案中徐小姐的婚姻情况与其工作并不直接相关,因此她没有向单位告知的义务,公司要求其提供婚姻信息这一非劳动合同直接相关情况缺乏法律的依据。
最后,公司制度与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入职时应当如实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有任何隐瞒,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尽管徐小姐在入职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婚姻状况,但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会结合案情对规章制度作合法合理性的审查,如果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则会判定具体涉及条款无效而不适用。
综上,该公司单方解除与徐小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徐小姐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蓝白提醒企业,不应公开发布不适当的招聘条件和录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