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生产网!

公司制定住房补贴福利制度 员工离职后被要求返还折价款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7-04 22:30 来源:煤矿安全网

【案情概要】

2006年,胡小姐与某房地产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该公司财务部会计。按公司规定,胡小姐可享受名为“员工购房计划”的住房补贴福利。具体为,员工购买本公司所开发项目可享受优先预定,且在对公众销售价格基础上享受9.5折优惠。

2009年5月4日,公司再次公布修正后的员工住房补贴福利制度。其第3.4.2条规定,员工自签订购房合同起三年内,若终止服务或主动辞职,必须将之前获得的购房折扣房价款返还给公司。第3.5.1条规定,员工若在自签订购房合同起三年内出售所购房屋,需在7日内将交易信息告知所在地人事部门,员工必须将之前获得的购房折扣房价款返还公司。

2009年6月,胡小姐看中一处由公司关联企业开发的楼盘,便向公司提交购房计划申请表,要求获得相应的折扣优惠。不久,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答复,确认胡小姐有资格参与员工购房计划。胡小姐及家人随即与该楼盘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总房价284万余元,比市场价格优惠近15万元。购房后六个月,胡小姐即将新房转售,获利百万元。

2010年3月,胡小姐以个人发展原因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申请,1个月后经公司批准后离职。离职后,公司向胡小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返还5%优惠房价款。遭胡小姐拒绝后,公司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胡小姐按约如数返还折价款?

【裁审结果】 

二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胡小姐愿意给付公司人民币30000元。

【蓝白分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比例返还的,于法有据。

本案中,员工对于公司的方案和条款内容是知晓的,而且公司确实给予了员工住房补贴的特殊待遇。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服务期限而发生辞职或被辞退的情况,不应全部返还住房补贴,而应根据工作年限进行相应的返还。

本案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发现,公司的福利政策在实施过程当中确有漏洞:如员工辩称:(1)所购是公司关联企业而非公司自己的楼盘,存在福利主体不明确的问题;(2)尽管公司在“购房计划”提到内部员工购房有5%的优惠,但优惠在哪里,整个操作过程中看不,因此也遭到员工反驳:当时的市场价到底是多少;(3)公司给予员工的特殊优惠待遇应属于“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适当的民主程序,形成有效制度。员工要求享受该优惠待遇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以及优惠的折扣比例。现公司仅以单方面的规定作为依据,很易让人钻空子。

        蓝白提示:对于用人单位的员工福利政策,除了从管理角度考虑其激励效果之外,还应从法律角度评估其执行的效力、效果和风险。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铸安矿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