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反悔需谨慎
【案情概要】
赵某于2010年12月30日入职北京某工商学院,担任学生公寓生活老师一职,月工资1760元。赵某与学院签订有期限为2011年1月3日至2013年1月2日的劳动合同。2013年1月16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2013年11月25日,工商学院向赵显柱提出续签合同意向,赵显柱同意续签合同。2013年12月30日,工商学院向赵显柱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由于学院在校生减少,办学规模缩小,岗位减少,学院决定与你终止劳动合同。请你于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2014年1月2日-3日到人力资源处(3)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过期不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办理。经济补偿金在工作交接及合同终止手续完成后支付。”2014年1月1日及之后,赵显柱未再出勤。
赵显柱认为工商学院的行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遂诉至劳动仲裁, 要求:1、继续履行合同;2、支付2013年12月份工资1850元;3、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7日寒假期间工资1942元;4、支付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3月25日期间的工资2445元;5、支付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延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5400元。
【争议焦点】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后,用人单位能否主动终止劳动合同?
【裁审结果】
2014年8月6日,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4)第1267号裁决书,裁决工商学院支付赵显柱2013年12月工资1850元、驳回赵显柱其他申请请求。
赵显柱对该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同其诉称。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与原告赵显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被告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赵显柱二○一三年十二月的工资一千八百五十元;三、被告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赵显柱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期间的工资四千六百四十八元三角三分;四、被告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赵显柱二○一一年一月至二○一三年十二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二千二百三十七元五角二分;五、驳回原告赵显柱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工商学院不服,被上诉人赵显柱表示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蓝白分析】
本案争议源自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不同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就第二次固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公司是否有终止权这一问题,各地的理解差异非常大。本案争议发生在北京,就北京司法实践的理解,连续订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显然这种理解更加有利于劳动者,对于企业而言,其实在连续订立第二次劳动合同时,就已经丧失了主动权;意味着只要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了第二次劳动合同,那么如果员工不愿终止,企业就必须与其继续劳动合同。
那么本案中赵某已经与工商学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工商学院便再无权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北京地方政策的理解,即便工商学院以“在校生减少,办学规模缩小,岗位减少”等理由希望终止劳动合同也只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与赵某协商解除,或者依照第四十一条履行相关经济型裁员的法定程序,这对企业而言显然诸多不利。
但同样的情形,在上海的理解却截然不同。依照上海地方政策的理解,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企业具有终止权,换言之,企业有权利选择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劳动合同。
抛开上述司法实践的不同,本案中工商学院发出征询意见及签约意向的行为又如何理解呢?我们认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应结合实际用工关系的发生与劳动合同的订立为准。签约意向及征询意见并无法显示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而只能理解为《合同法》中的“要约邀请”。就法律关系而言,要约邀请的发出仅能表示当事人的一种签约意向,无法直接建立起法律上的合同关系,由此发生的争议应以“缔约过失责任”论,而非以“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论。本案中,工商学院虽向赵某发出征询意见,但是续约条件并不具体和明确,不能判定双方对建立劳动关系已经达成完全的一致,也不能推定双方必然建立劳动关系。在工商学院发出“续约意向”、赵某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双方还需通过协商具体明确劳动关系的各项内容。若最终协商不成,工商学院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当然,即使工商学院涉险过关,但是由于续约不慎产生的纠纷已经是一个不小的损失。
本案提示:在抛出类似于“ offer ”、“征询意见”等可能产生法律意义的意向性文件时应慎之又慎,必要情况下可向专业律师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