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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于培训服务期内辞职是否一定构成违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7-04 22:31 来源:煤矿安全网

案情概要】

许某于2013年 7月,被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录用,企业与许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11月底,由于工作需要企业安排许某去德国培训专业技术3个月。

出国培训前,企业与许某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书,协议约定许某自培训结束后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违纪被解除合同的,或者个人与企业解除合同的,须支付企业违约金。许某培训结束回国后,在工作上勤奋努力为企业做出了一定的成绩,受到企业的表扬。

去年8月初,许某得知企业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过再三考虑,许某直接向企业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企业补交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对许某提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求敷衍了事,迟迟未予以解决。许某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许某支付违约金,劳动仲裁委经过审查予以受理。

【争议焦点】

服务期内,由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

【裁审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公司的请求。

【蓝白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当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那么,是否所有在服务期内离职的情形,都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此,由于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因此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在此提醒,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存在多种情形,因劳动关系的结束而导致服务期未能履行完毕的,并非都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当因用人单位过错而导致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自身权益的保护权,在此情况下,不受服务期约定限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主要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用人单位在通过服务期约定保障自身利益的同时,应当避免存在侵犯员工利益的行为,双方的合法利益应当平衡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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