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7、未采用水炮泥,放炮时引起粉尘飞扬。
8、煤仓、溜煤眼放空,易引起煤尘飞扬。
9、个体防护不到位。
第六节可能发生其它灾害事故的原因
1、井下斜巷提升
(1)斜巷提升制度不完善。
(2)斜巷提升安全设施安装不符合规定或不坚持正常使用,不按规定内容对提升系统及安全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及维护保养。
(3)绞车工、挂钩工、信号工等特殊工种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就上岗。
(4)斜巷运输时司机不熟悉绞车的性能,没有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
(5)以上特殊工种人员的责任心不强。
2、机电安装
采掘工作面以及主运输皮带安装没有制定专项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力,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都容易发生机电安装事故。
3、副井提升
(1)副井各种自动保险装置可靠性差,或者出现信号丢失现象等。
(2)维修人员水平低,不能在日常检查中及时查出提升系统的故障。
(3)提升系统损坏零件不及时更换。
(4)各种规章制度不齐全,各项管理不到位。
(5)绞车司机操作不熟练,关键时刻不能及时处理突发事故。
(6)在各岔道重车卸物,阻车器损坏或不正常使用阻车器等原因。
第四章可能发生主要灾害事故的地点
第一节可能发生瓦斯事故的地点
1401、1104、1101工作面、各个煤巷掘进头,特别是1101上下顺长度超过400米以上作业地点、打钻地点都是易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都易发生瓦斯事故。
第二节可能发生火灾事故的地点
井下各机电硐室、中央变电所、1401、1104、1101工作面、主井;采掘面打钻地点;采掘面皮带运输段以及地面压风房、充灯房、仪修房、井口检身房、木工房、主井口、副井口等地点。
第三节可能发生突水事故的地点
1401、1104、1101工作面在回采期间可能出现突水事故,各掘进工作面掘进期间可能出现突水;各采掘工作面突遇断层或距断层间距达不到安全岩柱要求尺寸而出现突水;掘进工作面在采取探放水措施时执行不力或不按措施严格执行也易发生突水事故。
第四节可能发生冒顶事故的地点
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各失修巷道、大跨度锚喷交岔点、受采动影响的巷道和硐室等地点
第五节可能发生其它灾害事故的地点
各采掘工作面斜巷提升巷道、采掘面皮带巷、主运输巷、副井以及副井交岔巷道。
第五章可能发生几种主要灾害事故的预兆
第一节煤与瓦斯突出预兆
1、有声预兆
(1)响煤炮。由于矿井各采掘工作面的地质条件、采掘方法、瓦斯大小及煤质特征等的不同,所以预兆声音的大小、间隔时间、在煤体深处发出的响声种类也不同,有的象炒豆似的劈劈叭叭声,有的象鞭炮声,有的象机枪连射声,有的似跑车一样的闷雷声、嘈杂声、沙沙声、嗡嗡声以及气体穿过含水裂缝时的吱吱声等。
(2)压力突然增大。发生突出前,因压力突然增大,支架会出现嘎嘎响、劈裂折断声、煤岩壁会开裂,打钻时会喷煤、喷瓦斯等。
2、无声预兆
(1)煤层结构构造方面表现为:煤层层理紊乱,煤变软、变暗淡、无光泽,煤层干燥和煤尘增大,煤层受挤压褶曲、变粉碎、煤层厚度突然增大或突然变薄,煤层断层带前后等地质构造变化区域。
(2)地压显现方面表现为:压力增大使支架变形,煤壁外鼓、片帮、掉渣,顶底板出现凸起台阶、断层、波状鼓起,手扶煤壁感到震动和冲击,炮眼变形装不进药,打钻时垮孔、顶夹钻等。
(3)其他方面的预兆有:瓦斯涌出异常、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空气气味异常、闷人,煤或空气变冷、有时变热。
上述突出预兆并非每次突出时都同时出现,而仅仅是出现一种或某几种。
第二节突水预兆
1、与承压水有关的断层水突水预兆
(1)煤层发潮发暗,巷道壁或煤壁“挂汗挂红”。
(2)底软膨胀,底板张裂。
(3)先出小水后出大水。
2、冲积层水突水预兆
(1)突水部位冒顶,水量增大并出现流沙。
(2)发生局部冒顶,水量增加并出现流沙。
(3)发生大量溃水溃沙。
3、老空水突出预兆
(1)采掘面、煤层和岩层内温度低发凉。
(2)若在采掘工作面,煤壁岩层内听到“吱吱”的水叫声,说明离水体不远,有突水危险。
(3)煤层挂汗。
(4)老空水呈红色,含有铁,水面泛油水和臭鸡蛋味,口尝发涩,若水甜清澈是流沙水或断层水。
第三节冒顶预兆
1、采面冒顶的预兆
(1)顶板裂隙增加或裂隙张大,下沉量和下沉速度急剧增大。
(2)顶板连续发生断裂声。
(3)支柱载荷明显增大,并有声响和顶板掉渣。
(4)煤岩壁压酥和片帮严重。
(5)支架变形和损坏现象急剧增加。
(6)单体液压柱安全阀频繁开启。
(7)瓦斯涌出异常,顶板淋水增大。
2、掘进巷道发生冒顶时的预兆
(1)巷道断面收缩或破坏。
(2)巷道鼓帮或底鼓。
(3)巷道片帮、巷道隙裂发育、小块危岩滑落。
(4)巷帮开裂或破坏。
(5)底板逆性膨胀。
(6)顶板弯曲下沉。
(7)顶板危岩局部冒落。
(8)巷道布置在三软岩层中,发生的规则冒落。
第六章各部门及有关人员在灾害事故预防中的职责和任务
各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并认真履行。全矿职工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各级领导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通知,以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
(一)矿长的职责和任务
矿长是防止灾害事故的第一责任者,具体负责本计划的贯彻实施,每季度亲自组织检查灾害预防的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以保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二)矿总工程师的职责和任务
矿总工程师对预防灾害事故负技术责任,负责在每季度末组织有关人员对本计划进行修改,制定补充措施。
(三)安全副矿长职责和任务
安全副矿长对预防灾害事故负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计划的具体实施情况及各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落实情况。
(四)其他副矿长及副总的职责和任务
根据本计划及业务保安责任制,对分管业务内预防灾害事故负责,督促所分管业务部门按本计划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五)矿调度室的职责和任务
1、深入生产现场,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坚持按《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正确地协调安全生产。
2、要掌握矿井供电系统、运输系统等设备的运转情况,尤其是重点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执行情况。掌握洒水灭尘、瓦斯管理、排水、顶板、支护等情况,为预防灾害事故提供可靠的依据。
3、负责协调并监督各有关单位把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进一步落到实处。
4、对生产中出现的灾害事故要迅速掌握情况,并按有关程序及时向矿领导及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并在有关领导指挥下,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迅速调动人员、材料、设备、车辆,组织救灾工作。
5、负责编制本年度雨季“三防”和冬季“四防”工程计划,落实到有关部门并监督其按时完成。
6、负责落实各部门灾害预防计划执行情况。
7、负责按规定安排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
(六)安检(部)科的职责和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要求、指示、指令、通知等。对各单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负责本《计划》中规定的各有关单位应负的职责和任务的落实进行监督。
3、对生产中出现的各类事故,要及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追查,充分吸取教训,避免同类事故发生。
4、深入生产现场,发现隐患及时按“三定”原则,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不定期编制事故案例及预防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下发矿属各有关单位,做到超前防范。
(七)通风部的职责和任务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
2、优化矿井通风系统,使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合理。
3、按照《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落实相关单位构建通风设施,安装防尘设施。
4、加强瓦斯管理,编制并落实各项防治瓦斯管理制度,特别要监督好五个环节:掘进通风、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瓦斯抽放和防止煤与瓦斯突出;建立五道防线:通风管理、瓦检员巡回检查、瓦斯监测监控、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5、矿井发生灾害时,协助矿总工程师提出在通风、抽放以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方面需采取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6、加强对贯通点及巷道漏风地点管理,采取确实有效的措施。
7、深入现场掌握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8、停采(掘)且设备回收完毕的巷道及时安排相关单位封闭,优化矿井通风系统。
9、负责督查安排相关单位对监测监控系统的仪表仪器按规定校验。
10、负责监督完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加强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监督相关单位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设置监测传感器,并按标准进行管理。
11、负责监督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煤矿瓦斯基本抽采指标》(AQ1026-2006)的执行,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八)生产技术(科)部的职责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