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瓦斯事故的措施
1、通风、地质部门及时收集瓦斯资料,总结规律,修改、补充、完善瓦斯地质图,做好瓦斯地质工作。
2、加强通风管理,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减小通风阻力,合理配风,严禁串联通风、老塘通风、扩散通风。
3、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组织机构及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一通三防”各项工作能够得到层层落实。
4、按规定配备瓦检工、抽放工、监测工等特殊作业人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5、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行人巷道的配风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规定。
6、各采掘作业地点必须设专职瓦检员,严禁一人兼多头检查瓦斯和瓦检员兼放炮员作业,并严格执行工作面现场交接班(突出工作面在防突反向风门外交接班)和“一炮三检”制度。
7、溜煤眼上口、密闭前、硐室、水仓、钻场以及易积聚瓦斯的地点要设置瓦斯检查点,瓦检员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8、瓦斯异常采掘工作面除按有关规定检查瓦斯外,还应经常检查高冒处、溜子机尾及溜槽底瓦斯,必要时设两个专职瓦检员。
9、生产部门及时组织人员对失修巷道进行维修,保证巷道的通风断面达到设计要求。
10、完善我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采掘面安全监测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及安装要求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2007)执行,并保证监测监控系统的断电功能。瓦斯传感器必须按规定每7天用标准气样校验一次。
11、矿长、总工程师、采掘区队长、通风科长、通风队长、防突队长及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防突工、测流工、钻工、放炮员等人员必须佩戴便携式瓦斯检查报警仪,发现瓦斯超限、积聚的现象,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杜绝瓦斯超限作业。
12、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必须安排专人管理,保证其运转正常,严禁随意停开。无计划停开局部通风机,由安检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责任单位及人员按事故进行追查。
13、严禁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采用“三专”供电,安装 “两闭锁”装置和开停传感器。
14、采用阻燃、抗静电风筒,风筒出风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要求。风筒吊挂及维护达到《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
15、主要通风机因检修或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否则按事故追查处理。
16、放炮员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严禁放明炮、糊炮,井下爆破执行正向起爆,坚持按规定使用水炮泥。
17、加强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瓦斯管理工作,排放瓦斯和巷道贯通要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相关规定及《xx煤矿瓦斯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严把现场安全关;出现盲巷时,通风队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密闭。
18、巷道余20米贯通时,生产部门必须下达经矿总工程师审核的巷道预透贯通通知单到相关单位,并在现场巷道内标明贯通位置,同时编制巷道贯通措施(包含巷道贯通后风流调整相关内容)。施工单位严格按巷道贯通措施作业,矿当天值班领导现场跟班,指挥贯通,确保贯通巷道的通风安全,防止出现瓦斯积聚。
19、巷道贯通前,通风队提前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编制好通风设施构建安全措施,巷道贯通后立即构建通风设施,调整通风系统。
20、通风设施构建位置及施工质量必须达到《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通风科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验收通风设施。
2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至少超前一排回采,上隅角临时闭墙垛成正弧形,长度不小于4米,加大上隅角瓦斯抽放管路的抽放负压,杜绝上隅角瓦斯积聚。
22、防突队必须按设计要求保证采掘工作面本煤层释放孔及抽放孔、高位孔、地质孔的施工质量。完善抽放系统,杜绝抽放管路漏气、积水、损坏等,确保矿井瓦斯抽放率并达到防止瓦斯浓度超限和消突的目的。
23、防突指标检测工在指标预测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严禁弄虚作假,并在预测处用红色油漆标出明显标记,注明从预测处开始的允许进尺数,施工单位严格按允许进尺数施工,严禁超掘超采。
24、施工单位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四位一体”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积极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83/t以下或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控制范围如下:
煤巷掘进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及工作面前方10m以上。
采煤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工作面前20m以上。
25、掘进工作面要加强支护质量,避免巷道冒顶引起瓦斯积聚,防止冒顶、片帮诱导突出。
26、加强矿井防火的机电管理,井下坚决禁止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
27、采掘面开工前必须检查瓦斯。岩巷掘进使用耙岩机耙斗作业区的上方必须安装瓦斯传感器,各施工地点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瓦斯传感器。
28、加强通风设施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行人、行车、运料时同时打开两组风门,造成风流短路。主要风门必须实现联锁或设专人看管。主控风门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
29、加强现场管理,开启盲巷密闭时排放瓦斯,必须有针对性的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贯彻后由救护队完成。
30、所有入井设备必须进行防爆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严禁出现失爆电气设备,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现象。
31、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通风、安检部门每季度对各主要通风机及反风设施检查一次,对重大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保证矿井灾变时可靠地进行反风。
32、全面落实上级和矿上制定的一系列预防瓦斯事故的安全措施,要把各项措施落实到现场,搞好通风质量标准化,以质量确保安全。
33、加强对杂散电流的管理工作,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杂散电流和轨道绝缘性能符合规定。
34、生产部门在安排掘进工作时,必须首先考虑通风问题,在总体风量不足的情况下严禁再布置施工掘进工作面。所有施工巷道必须一次成巷,不得中途停工形成盲巷。岩巷掘进杜绝出现矸石堆积超过巷道断面1/3以上、耙斗远、风筒出风口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等情况,防止炮烟熏人事故。
35、严禁出现如老塘通风、扩散通风等不合理的通风,防止因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对停掘的掘进工作面,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撤出设备,由通风队构建密闭并打栅栏。
第二节 预防煤尘事故的安全措施
1、完善井下防尘洒水系统,防尘管路在煤巷每隔50米安装一个三通闸阀,在岩巷每隔100米安装一个三通闸阀。按有关要求,巷道必须定期冲洗刷白。
2、落实各项防尘措施,湿式作业。
(1)湿式打眼;
(2)采用水炮泥爆破,降低粉尘;
(3)爆破后湿式装煤(岩);
(4)煤层注水;
(5)采用湿式喷浆。
3、按有关规定在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安装两道封闭巷道全断面的防尘水幕,各转载点实行喷雾洒水。
4、按有关规定在掘进工作面各个转载点要安设喷雾降尘设施,并设置二道封闭巷道全断面的防尘水幕。
5、所有煤仓、溜煤眼要存放一定量的煤,不得放空。溜煤眼严禁兼作风眼使用。
6、入井职工加强个体防护,佩戴防尘口罩。
7、粉尘监测
(1)作业场所的总粉尘,井下每月测定2次;总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一次;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一次。
8、井下其它地点设降尘装置要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9、按设计规范安设隔爆设施,并定期维护加水,使之能起到阻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扩大的作用。
10、巷道中及巷道内管线上的煤(岩)尘必须及时清扫或冲洗。
11、确保各工作面的风量,但必须按规程规定严格控制各工作面的风速,防止粉尘二次扬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