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水灾事故的安全措施
1、查清矿区附近地表水系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及有关水利工程情况,结合矿区采掘布置与水文工程地质特征建立疏水、防水、排水系统。
2、对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坝堤、沟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它有效的措施。
3、在井下受水害威胁的采区或工作面,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巷道掘进之前,生产科应根据水文地质资料写出水情分析报告,并按水量、水压制定防范措施,需探放水工程的制定探放水设计,审批后方可施工。
4、工作面回采前,根据已有的资料,查清工作面上方的积水状况以及煤层内构造水情况,对涌水量或积水量较大的,必须先排放积水后方可开采。
5、对老窑区、老空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陷落柱、小煤窑开采区等需探放水的地区,都必须确定探水警戒线(不少于60米),并要准确地绘制在采掘工作面平面图上。掘进工程到达警戒线时,必须先探后掘,严格掌握钻探的超前距离。钻探时如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具体情况,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施工单位当班班长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相邻矿井的隔离煤柱,必须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规定留设。变动井田范围时,必须按照上述规定重新留设煤柱。
7、各种防水煤柱应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时围岩性质及移动特征因素,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规定留设,必要时由防治水部门编制专门设计,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已批准的防水煤柱不得随意改动,严禁在煤柱内设工作面。
8、生产科对防治水害方面提供技术资料并负责审核落实准确程度,对存在的问题、隐患要提出解决方案、办法和措施。
9、2009年的雨季 “三防”和冬季“四防”计划由矿调度室编制完成,生产科及有关单位配合。对于各单位应负责完成的项目,要求按质、按量、按期完成。
10、加强矿井附近小煤窑动态管理,每月要有灾害分析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预防措施。
11、对井田范围内尤其是受采动影响范围内地表情况要经常进行查看,发现地表塌陷,要进行及时填补,防止大量洪水灌入井下,造成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