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8月1日起,这五组关键词煤企要搞明白啦
征收范围:《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简称51号公告)第二条明确,煤炭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即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原煤,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简单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洗选煤,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计算方法:51号公告第三条明确,煤炭资源税的计算方法,即煤炭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原煤或者洗选煤计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原煤计税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原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计算。洗选煤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洗选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提示:51号公告增加了原煤和洗选煤的解释,增加了原煤和洗选煤计税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2
运费扣减和洗选煤折算率
运费扣减:51号公告第四条重申,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纳税人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的扣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70号)的规定执行。扣减的凭据包括有关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
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导致应税煤炭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洗选煤折算率:51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洗选煤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根据煤炭资源区域分布、煤质煤种等情况确定,体现有利于提高煤炭洗选率,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洗选煤折算率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持相对稳定,但在煤炭市场行情、洗选成本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可进行调整。
公式一: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公式二: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100%。
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
提示:51号公告增加了运输等费用扣减的凭据和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运输费用计税价格的规定,明确了洗选煤折算率确定的原则和计算公式。
关键词3
纳税地点和纳税环节
纳税地点:51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煤炭开采地与洗选、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县级以上)的,煤炭资源税在煤炭开采地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应税煤炭,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纳税环节:51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视同销售,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51号公告第十一条对视同销售煤耗指标又进行了细化,即自产自用且无法确定应税煤炭移送使用量的,可采取最终产成品的煤耗指标确定用煤量。也就是说,对于煤电一体化企业,可按照每千瓦时综合供电煤耗指标进行确定;对于煤化工一体化企业,可按照煤化工产成品的原煤耗用率指标进行确定;对于其他煤炭连续生产企业,可采取其产成品煤耗指标进行确定,或者参照其他合理方法进行确定。
提示:51号公告明确了煤炭开采地与洗选、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县级以上)纳税地点的规定,增加了视同销售煤炭移送使用量的确定。
关键词4
计税价格和关联交易
计税价格:51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按同类应税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润率确定。
4.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关联交易:51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提示:51号公告明确了煤炭计税价格的合理确定方法,增加了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资源税税率,进一步明确了关联交易核算方法。
关键词5
混合后销售与混合加工洗选
为方便纳税人正确核算和申报计税销售额,51号公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对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进行混合后销售的计税方法作出明确。
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混合后销售的
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包括煤矸石)进行混合后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当期混合原煤销售额-当期用于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纳税人将自采原煤连续加工的洗选煤与外购洗选煤进行混合后销售的,比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
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当期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当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提示:51号公告增加了混合销售与混合洗选的计税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扣减当期外购原煤或者洗选煤购进额的,应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海关报关单作为扣减凭证。
作者:王海涛
来源:中国税务报2015年8月7日B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