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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待遇如何享受?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9-23 23:13 来源:煤矿安全网

问:我们单位有位女员工,上个月在因工外出时不慎被一辆卡车撞伤,造成两根肋骨骨折,目前单位正在为其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垫付了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工资也照常发给员工。由于此次事故,对方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对方也承诺将支付医疗、误工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我们想了解一下,类此这样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今后工伤待遇如何处理?

答: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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