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退休年金如何返还?
本报讯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市行风热线,袁庄矿退休职工(特殊工种:电焊工)陈女士咨询:在职时单位每月扣除年金40余元,现每月返还180余元,不知道按照什么政策依据返还?
反馈:按淮北矿业现行企业年金政策及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发放政策规定:原建立年金账户的职工退休后,从退休次月起按月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待其年金账户领取完毕后方可享受按季发放的生活补贴费;而对原未建立年金账户的离退休人员等或现已领取完年金账户的退休人员享受按季发放生活补贴费。
职工个人年金账户储存额=职工个人扣缴年金累计本息和+企业缴纳年金累计本息和。其中:各年度企业缴纳年金费用标准与同年发放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费标准相同,具体是:2005年为80元/月,2006年为95元/月,2007年为110元/月,2008-2010年均为124元/月,2011年为158元/月,2012-2014年均为180元/月。
企业年金待遇=退休时职工个人年金账户储存额除以累计缴费月数。累计缴费月数小于10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累计缴费月数大于等于10年的,按10年计发即120个月。
目前,存在着按月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数额低于生活补贴费标准的问题,矿区反映也较多。主要原因是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调整幅度过高,而工资水平偏低的职工其个人扣缴年金水平偏低造成其年金账户储存额小。现淮北矿业暂无好办法解决两者间的矛盾。(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