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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11-14 21:52 来源:煤矿安全网

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一、认定、管理规定

根据2005年8月23号颁布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实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两级发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独立承担本矿(场)救援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救援及相关救援服务活动。

取得二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一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国际矿山救援培训、技术考察、救援竞赛等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二、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等级/条件 二级资质 三级资质 是否符合
一、组织机构 1.建队3年以上,具有6次以上成功救灾的经验。2.大队编制不少于2个救护中队,每个中队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独立中队编制的不少于4个救护小队;每个救护小队不少于9名救护队员。3.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保证有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 4.具有负责战备训练、调度指挥、装备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等职能机构。 1.矿山救护队组建1年以上。2.救护中队编制,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每个救护小队不少于9名救护队员。3.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保证有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 基本符合三级资质申报条件
二、队伍素质 1.队长、副队长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从事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3.救护大队队长、副队长的年龄不应超过55岁,中队队长、副队长不应超过45岁,队员年龄不超过应超过40周岁。4.经过专业培训,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 1.队长、副队长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从事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 2.矿山救护队配备有技术负责人。 3.救护中队队长、副队长的年龄不应超过45岁,救护队员年龄不应超过40周岁。4.经过专业培训,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 只有一人符合指挥员条件,队伍年龄符合条件,但需要整体培训取证
三、救护装备 1.有50%以上队员配备使用正压氧气呼吸器。 2.独立救护中队不少于4辆救护车。 3.配置救灾录音电话,移动电话和多功能灾区电话。 4.配有高压脉冲灭火装置、多参数气体测定仪、惰气灭火装置或CO2灭火装置。 5.配有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防爆摄像机、防爆照相机等信息设备,设专用电子信箱。 1.所有队员全部配备有氧气呼吸器; 2.每个救护中队不少于2辆矿山救护车。 3.配置救灾录音电话,移动电话和声能灾区电话。 4.配有多参数气体测定仪、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5.配有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信息设备,设专用电子信箱。 不符合,详见配备清单
四、基础设施 1.具有调度室、会议室、值班休息室并配备相应设施及设备。 2.具有可容纳40人以上的教室,配备相应的培训设备及设施。 3.具有室内外训练场所、训练设施和综合训练器材。 4.具有进行高温浓烟综合演习训练的地下演习巷道。 5.具有车库、器材库等设施。 1.具有值班室、值班、待机休息室并配备相应设施及设备。 2.具有会议室、学习室、装备室。 3.具有训练场所、训练设施和综合训练器材。 4.具有车库、器材库等设施。 基本符合三级资质申报条件
五、综合管理 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 2.坚持开展标准化达标活动,救护队质量标准化不低于二级。 3.坚持组织开展矿山救援业务训练和技术竞赛。 4.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备有服务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 5.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6.实现安全救护,连续3年内未发生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导致的救护队员伤亡事故 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 2.坚持开展标准化达标活动,救护队质量标准化不低于省级。 3.坚持参加矿山救援业务训练和技术竞赛。 4.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5.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备有服务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 不符合三级资质条件,需要通过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并获取服务矿井技术图纸后方可满足条件

三、申请材料:

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应当对照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申请资质等级,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矿山救护队资质自查申报表;

(二)组织机构及在册人员统计表;

(三)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情况简介;

(四)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五)矿山救护队负责人(包括队长、副队长、总工程师)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六)救护人员参加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及证书复印件;

(七)矿山救护队的资产证明、经费主要来源说明,主要救护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现状;

(八)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及保单复印件;

(九)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质量标准化等级批复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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