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履行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企业以违纪为由拒绝登记股权
【案情概要】
许某于2001年11月5日入职A网络公司,在销售部从事销售工作。2007年7月31日,许某与A网络公司在杭州市签订了《2007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获得了A网络公司20000股股票期权,约定每股行权价为2.37美元。
2009年2月25日,许某、方某、夏某作为股东投资成立南京成奥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许某持有35%的股份,经营项目为人才信息、咨询,人才招聘等。2009年5月,许某退出南京成奥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2009年3月,许某作为申请人,通过其所任职的A网络公司的合同审批系统提出合同审批申请,南京成奥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A网络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南京成奥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为A网络公司负责招收学员,提供培训服务。2009年12月,许某的同事陈某作为申请人,向公司提交南京成奥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A网络公司签订《电子商务培训合作协议》,内容与前述合同基本相同。许某表示上述合同并未实际履行,A网络公司确认上述合同已经签订,但确认未见财务帐款的往来。
2009年12月,A网络公司在其内部网站公布《商业行为准则》,并要求员工参加培训。该行为准则对“利益冲突”作出规定,规定员工不应从事或促使其关联人士从事任何关联交易,员工故意违反或严重未能遵守上述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将会被因故解雇。2010年1月4日,许某通过网络点击同意进行利益冲突申报。但其未将其曾经与他人合股成立公司并与A网络公司签订合同的事实报告公司。
2010年12月7日,许某申请离职。2010年12月9日,许某按照规定行使上述期权,购买了A网络公司15000股普通权,2010年12月10日,许某将行权文件原件寄交给A网络公司。2010年12月15日,许某支付了35550美元股金和79136.43元人民币的税金。2010年12月17日,A网络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许某“收到了本金、税金及原件,你行权的手续已完成”。2011年2月21日,A网络公司书面通知许某,该通知中载明:许某离职后,公司发现其在职期间存在营私舞弊行为,严重违反了A网络公司商业行为准则及公司的价值观,现公司正式通知其,对其的离职行为,公司内部将参照因特定事由被公司解雇处理。A网络公司将按其原始行权价回购许某目前持有的股份。
2012年8月14日,许某与A网络公司之间因劳动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2010年12月6日许某向A网络公司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与2010年12月31日解除。
2012年3月15日,许某向杭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网络公司将其作为股东的股权信息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进行股权登记。
A网络公司称:许某2010年12月从A网络公司离职,此前A网络公司已经针对其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但许某通过内部消息知道公司对她进行调查,因此要求离职,并在离职后启动在本案中要求行权程序,联系部门是A网络公司的期权部门,由于对许某的调查尚处于保密状态,处理期权的部门不知道其在接受调查,从而启动了行权程序,A网络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其存在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可以立即被解雇的情形,2011年2月21日,A网络公司告知许某因为违纪行为可以立即解除,股票期权协议和计划不予授予期权的通知,并终止了相应的程序。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许某作为A网络公司的员工,在任职期间与他人投资成立公司、并与A网络公司签订合同,但未向公司披露,严重违了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A网络公司有理由据此主张不予办理相关股权登记等转让手续,故对许某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员工离职时已经行使了购买期权的手续,用人在其离职后能否以其违反期权制度的理由,拒绝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授予期权?
【蓝白快评】
股票期权作为公司的一项激励制度,是激励员工更好地为企业长期服务的一种方法,从而在员工和企业之间建立一种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利益分配机制。一般而言企业对于获得此项权利的员工具有较高的要求和限制。本案中员工的行为是违反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协议的要求。虽然员工在企业取消其股票期权前进行了行权的相关手续,但由于尚未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所以在此之前,企业有权根据双方的约定取消其股票期权的购买资格,并不予办理股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