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假必须要给员工吗?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12-08 08:41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专业解答]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同时,《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由此可见,在上海,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本人申请,需经过用人单位批准方可享受产前假。但妊娠7个月以上,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应当批准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