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单位如何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概要】
1995年2月24日,李黎与上海ABC实业总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BC公司安排李黎在其内设的D中心工作,李黎在上海ABC实业总公司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2008年1月15日起,李黎因患脑垂体瘤开始休病假。2010年3月24日,D中心向李黎送达复工通知书:“你自2008年1月15日起请病假至2010年2月28日,已超过规定的24个月病假医疗期,望你接到本复工通知书后,于2010年4月1日来单位报到上班。试工期从2010年4月1日至6月30日,新工作岗位:综合事务部事务统计岗位”。2010年4月8日,李黎向D中心提交申请,以目前病情仍不稳定为由,申请延长半年的休养期。2010年4月15日,D中心与李黎签订协议书,约定:公司同意李黎的申请,将休养期延长至2010年10月15日;李黎在2010年10月15日休养期结束后,应来单位上班,如不能正常来上班,双方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协商解决。2010年10月15日后,李黎仍未来上班,ABC公司于2010年10月至2014年8月期间一直向李黎发放病假工资。2014年8月12日,D中心向李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2014年8月11日,王先生受你委托,向公司表明因你个人身体原因,不再到公司上班的决定,……鉴于以上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你因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自2014年8月20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李黎于2014年8月13日签收该通知。2014年8月20日,D中心将解除与李黎劳动合同的审批表送交工会审批,工会表示拟同意。2014年8月21日,D中心再次向李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再次通知李黎,因其长期病假已远超医疗期,经公司多次催促后仍拒绝上班,故公司决定于2014年8月20日起与李黎解除劳动关系。李黎于2014年8月23日收到该决定书。
2014年10月13日,李黎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恢复与ABC公司的劳动关系。仲裁庭审中,ABC公司并未提到“2014年8月11日下午李黎丈夫王先生曾至公司表示李黎肯定不能来上班”的相关事实,亦未就此提供任何证据。2014年11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令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ABC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诉诸原审法院,请求判令:ABC公司无需恢复与李黎的劳动关系。但就2014年8月11日下午至ABC公司表示李黎因身体原因不再到公司上班一事,ABC公司提供了两份存在多处矛盾的证人证言。法院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表示,D中心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效力由ABC公司承担;李黎另表示,其现在的身体状况可以上班。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恢复劳动关系。
二审: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ABC公司是否已依法解除其与李黎的劳动合同?
【蓝白快评】
本案ABC公司在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的三阶段均被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判决理由法官认为,ABC公司虽于2010年3月24日向李黎发复工通知,并指定新岗位。但李黎申请延长休养期,ABC公司同意并将休养期延长到2010年10月15日,并确定届时如不能正常上班,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协商解决。应该认为,上诉人于此明确增加了一个协商程序。李黎至期未上班,但并无证据表明双方曾予协商。因此认为ABC解除医疗期满员工未依照法律法规的程序性规定。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之所以法院强调企业自设了一项明确的协商义务,是基于法律赋予了老职工一项特殊的医疗期保护。李黎于1995年2月24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时上海市执行的是《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不限定医疗期。”如果李黎累积工龄满20年,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即“老人老办法”规定,单位对其也不可设定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