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定标准中内容的疑惑
关于判定标准中内容的疑惑
我是山西汾西矿业集团公司一名五人小组管理局成员,做为安全监管的一名成员,时刻感到自己的责任重大,尤其进入2015年10月31以来,事故频发,煤矿各种事故已达14次以上,这就要求我们工作中不能一刻掉以轻心,必须时刻学习、掌握、了解国家、山西省和山西焦煤以及集团公司制定的各项法规及条例或者制度,为监管矿井诊断把脉,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经过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使我们对于今后工作中隐患排查方向更加明确,但在学习过程中也产生了疑惑,请领导予以解答,以便我们在今后工作中能更有效的监管矿井生产。
产生疑惑的为85号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1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焕宁
2015年12月3日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
针对判断标准第四条第1款,我个人理解为:
比如:※※矿井年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年,那么月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即为10万吨/年。
按照以上标准,该矿井原煤产量若要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原煤产量必须是在 120+120*110%=252(万吨/年)以上;
但该矿井月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为10万吨/年,矿井月产量若要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 必须是在 10+10*10%=11(万吨/年)以上(全年月超过产量相加为11*12=132(万吨/年);
也就是说该矿井全年每月均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的10%,全年原煤产量只为132万吨/年,远远达不到矿井年原煤产量超过年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0%的252万吨/年。
我的疑惑是:对于该矿井每月原煤产量均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但全年却没有超过年核定(设计)生产能力,这个标准如何在矿井监管中如何判定?
请领导予以解答!
也许是个人误解,对于占用领导时间解决我的小疑惑,深表歉意。
谢谢领导!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公司五人小组管理局
马高明
201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