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路工安全操作规程指南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晋能集团太原公司所属矿井井下的管路工。
第2条 管路工应完成下列工作:负责防尘管路,瓦斯抽采管路,防灭火灌浆、注砂、注氮管路的运输、安装、拆卸、检查和维护等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管路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条 管路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有关防尘管路的安装、维护规定。
2.有关瓦斯抽采管路的安装、维护规定。
3.有关防灭火灌浆、注砂管路规定。
4.《煤矿安全规程》中对防尘、瓦斯抽采和防灭火灌浆、注砂的有关规定。
5.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6.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7.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对防尘、瓦斯抽采和防灭火灌浆、注砂的有关管路安装,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6条 严禁在无风或风量不足的地点从事管路安装、拆除、维护、检查等工作。
第7条 在进行正常操作时,要仔细检查操作环境的安全状况,不安全不操作。
第8条 敷设管路时,要严格按设计施工。管路与其他设施和设备的安全间隙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第9条 在运输巷道中敷设管路时,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采取设置警戒、行车不行人等相关的安全措施。
四、操作准备
第10条工作前应把需用工具、材料准备齐全。
第11条 安装前应详细检查管材、闸阀质量,进行试压试验,应无堵塞物,无漏洞,管盘完好。
第12条 下井进行管路敷设和维护时,要运转所需的材料。
第13条 软质管或较短管材、配件可装矿车运送。凡矿车装不下的管材均装花车运送。管材的装载高度不准超出矿车或材料运输车两帮高度,并要捆绑牢固。
第14条 严格执行斜巷运输管理规定,并有防止管材脱落、刮帮和影响行人、通风设施的措施。
第15条 管材、物料运到现场后,应放在预定地点,堆放整齐、牢稳,不得妨碍行人、运输和通风。
五、操作顺序
第16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施工地点安全检查→验收物料→管路的安装与拆卸→检查质量。
六、正常操作
第17条 接管路时,应按照从外向里的顺序操作,逐节接入。
第18条 管路的接头接口要拧紧,用法兰盘连接的管路必须加垫圈,做到不漏气、不漏水。
第19条 管路要托挂或垫起,吊挂要平直,拐弯处设弯头,不拐急弯。
第20条 拆卸管路时,要2人托住管路、1人拧下螺丝。
第21条 接防尘管路时,应根据质量标准要求安设三通和阀门,以便冲刷巷道。所有采煤工作面巷道、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巷、刮板输送机机道、运输大巷、回风大巷等都必须安装防尘管路,所有装载点、转载点、溜煤眼均应安装喷嘴,且位置适当。
第22条 机械触动式、电磁阀式、光电式、声控式等自动洒水喷雾装置的安装要按专门设计施工。
第23条 在较高的位置施工时,要有牢固的脚手架,并佩戴保险绳,防止摔伤或管路砸伤,施工作业下方严禁站人。
第24条 当管路通过风门、风桥等设施时,应事先与通防部门联系好,管路要从墙的一角打孔通过,接好后用灰浆堵严。管路不得影响风门的开关。
第25条 在有电缆的巷道内敷设管路时,应尽量敷设在另一侧。如条件不允许,必须与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管路敷设在下方且应离开电缆300mm以上。
第26条 用法兰盘联接管路时,严禁手指插入2个法兰盘间隙及螺栓眼之间,以防错动挤手。
第27条 接胶管或塑料管时,接头应用铁丝捆紧、连好、砸平。每隔3—4m要有一吊挂点,保持平、直、稳。井下不准使用非抗静电的塑料管。
第28条 新安装或更换的管路要进行漏气和漏水实验,做到通畅、不漏水、不漏气。安装使用更换的管路要检查管路铁皮被腐蚀掉渣皮堵塞管道的问题。
第29条 连接瓦斯管路时必须加胶垫、上全法兰盘螺栓并拧紧,以确保不漏气。安装流量计时,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施工。
第30条 拆卸的管路要及时清点、运走,不能及时运走的应在指定地点堆放整齐,把接头、三通、阀门、螺栓等全部回收要妥善保管。
七、特殊操作
第31条 在竖井内接管路时,应按照管路规格,先打好工字梁。操作时,必须安装工作盘和保护盘。由上往下接时,第一节管路用双卡卡在横梁上,运一节接一节,螺栓上齐拧紧,每遇横梁都要用卡子卡牢。由下往上接时,第一节管路要与平巷管路连接牢固,同样运一节接一节,遇横梁用卡子卡牢。
第32条 在倾斜和水平巷道中安装φ102mm或更大管径的管路时,必须先安管路托,管托间距不大于10m。
第33条 在斜巷内接直径φ102mm或更大管径的管路时,要接好一节运一节,并把接好的管路用卡子或8—10号铁丝卡在或绑在预先打好的管路托架上。、
第34条 在倾角较大的小井、联络巷(倾角大于25°)中拆接管路时,必须佩戴保险带,并有专用工具袋,用完的工具或拆下的部件随时装入袋内,严防坠落伤人。拆接管路前,应先用绳子一头将准备拆接的管路捆住,绳子另一头牢固的拴在支架或其他支撑物上,以防止管路掉下。
第35条 正在使用的管路需要部分拆除或更换时,必须首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好。拆除或更换瓦斯管路前,必须把计划拆除的管路与在使用的管路用挡板或闸门隔开。瓦斯管路内的瓦斯排除后方可动工拆除。
第36条 在巷道中敷设管路时,如果巷道顶部没有足够的空间,可以在保证安全间隙以及不影响行人等情况下,敷设在巷道底部,但必须在巷道底部加设牢固的水泥墩,间隔要均匀,符合设计要求。
第37条 拆除或更换防尘、灌浆、注砂、注氮管路时,要等管路内的流体等全部流净,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浓度后,方可拆除或更换。
第38条 发现管路损坏或漏水、漏气,要立即汇报并及时处理。
八、收尾工作
第39条 检查安装质量,保证管路符合要求。
第40条 清理现场,保持整洁、安全。
第41条 运走拆除的管路和配件,带齐工具上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