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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轮车驾驶员安全管理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03-14 14:32 来源:煤矿安全网

 胶轮车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六条  入井胶轮车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胶轮车入井载人:必须持有效的B1及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驾驶胶轮车入井载货:必须持有效的B2及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三)驾驶胶轮车入井必须持有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驾驶特种车辆入井还必须持有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车辆操作证》。
(四)胶轮车驾驶员必须按规定严格着装: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佩(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火等违禁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五)严禁酒后上岗、疲劳驾车,井下驾驶车辆连续作业不应超过8小时。
(六)必须熟悉井下路线、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
(七)必须熟悉所驾车辆的结构、性能和原理,具备一定的维修保养和故障判断处理能力。
(八)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九)驾驶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十)必须服从业务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挥,积极配合业务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证件、人员、载人(物)和车辆状况的检查。
第七条  胶轮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一)胶轮车驾驶员应及时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资质培训和证件审核,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培训台帐。
  (二)各单位每周组织胶轮车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人员参加不少于2小时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8小时的安全培训。
   (三)每班班前会对驾驶员进行必要的危险源辨识,辨识内容应结合当天的任务、运行条件、运行环境等具体情况不应有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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