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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玉治同志在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作者:煤文化 2016-05-13 10:19 来源:coalculture

附件1

今天,我们用了一天时间,听取了各地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这既是一个督办会议,又是一次相互交流会议,收到了成效。下面,我就进一步推进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取得初步进展

从大家的发言看,各地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均已启动、正稳步推进,感到有以下4个特点:

一是强化组织,部门联动。多数地区成立由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省级煤矿安监局、省煤炭行管部门共同参加的专项领导小组。山西、吉林、山东等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担任重大灾害防治工作领导组组长。贵州、新疆、黑龙江、内蒙古、河南、云南、陕西等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省煤矿安监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相互配合、协调推进。

二是制定方案,细化任务。大部分地区积极行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有目标任务、有责任分工、有时限要求、有保障措施。山西按照“因地制宜、因矿而异”的原则,全省11个市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制定了实施方案。山东、重庆、陕西等地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针对性强。新疆把重大灾害防治作为隐患排查治理重要内容,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编制提纲、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表。

三是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各地针对当地煤矿主要灾害类型,采取了有效的防治措施。吉林开展百日安全专项行动,重点检查水害等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督促企业做到“四清”,即基础资料清楚、受不受水威胁清楚、防治措施可不可行清楚、发生水害事故可能性大小清楚。重庆结合实际完善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顶板事故防范体系。山东强化灾害防治科技攻关,加强技术管理制度、专业技术队伍、技术责任体系“三项建设”,完善技术管理体系。福建针对六类灾害,分别制定六个“五个严禁五个必须”。

四是因地制宜,创新思路。安徽制定煤矿停止开采区和暂缓开采区划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治理不了灾害的就不采或缓采。河南根据矿井灾害情况及治理水平实施分类管理,灾害不严重或有能力将灾害治理到位的为一类矿井,通过治理能够把灾害降低到可控范围的为二类矿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为三类矿井,做到正常生产一批、有效治理一批、停工停产一批。山东以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为主线,做到“四结合”,即与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相结合,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相结合,与雨季“三防”工作相结合,与煤矿冲击地压专项整治相结合。贵州强化重大灾害防治精准检查,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地区还有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这里就不一一点了。大家要相互借鉴、互相学习,切实提高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水平。

二、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任务仍然艰巨

尽管我们在重大灾害防治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当前煤矿灾害防治工作依然差距大、难度大、任务重。

从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看,存在不重视、不平衡、不深入等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和煤矿企业对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认识不高,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不到位,对专项整治存在厌战情绪,在工作部署上等同于一般日常工作。二是一些省份进展缓慢,既没有按规定时间(2月底前)上报方案,也没有及时安排部署,个别地区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如宁夏至今仍未下发文件部署该项工作。三是多数企业尚未启动,一些煤矿企业负责人不了解10号文件精神,不清楚整治内容。四是有些地方和煤矿企业防治方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部分省对文件层层转发、照搬照抄,方案未考虑当地实际情况,甚至与本地煤矿实际脱节。

从煤矿灾害程度看,灾害重、风险高、防治难的问题长期存在。我国97%的煤矿为井工矿,矿井平均开采深度接近500米,超千米深井47处;有高瓦斯矿井1624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218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905处、冲击地压矿井142处;有30万吨以下煤矿6714处,占全国煤矿的69.8%,防灾能力不强的9万吨以下小煤矿4991处,占全国煤矿的51.9%。随着开采深度不断加大,各类灾害越来越重,煤矿灾害治理难度不断加大。还有,随着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力度加大,已关闭的小煤矿遗留大量采空区,其技术资料缺失,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威胁。如发生事故的同煤集团姜家湾煤矿、安平煤矿,郑煤集团金昌煤矿、陕西铜川市照金煤矿(昨天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1人被困,事故抢险救援正在进行)均存在地质条件不清、老空区情况不明、防治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从当前煤矿安全形势看,安全风险因素明显增加,安全生产压力不断加大。由于产能过剩,企业亏损严重,给安全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影响:有的安全投入不足,井下使用的设备,该更新的不更新,该维修的不维修,龙煤集团鸡西公司杏花煤矿“11·20”重大事故,发生着火的皮带已用了8年;有的压减开拓工程,采掘接续失调,甚至开采保安煤柱;有的瓦斯治理工程缩减,不采保护层,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边抽边采,边抽边掘,如通化矿业公司松树镇煤矿、郑煤集团大平煤矿在复杂地质构造区内掘进巷道,由于灾害治理技术措施不到位,造成事故发生;有的超能力组织生产,以量保本;有的拖欠职工工资,队伍不稳,技术人才流失,工程质量和管理滑坡;有的边技改边生产,以违法生产收入弥补建设资金缺口。以上诸多问题,造成不安全因素明显增加。

另外,还要关注和重视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过程中,给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定期节假日停产放假,停产复产频繁,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措施落实难度增大;二是在价格恢复过程中,生产冲动增加,可能导致违法违规生产建设增多;三是一些煤矿企业由于采取缓建、停产、关井分流等措施,造成职工情绪易波动,增加不安全因素;四是一些煤矿即将退出,存在最后捞一把心态,重大安全隐患不治理,不顾安全强行生产等,造成事故隐患增加。我们要认识和应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

今年以来,特别是春节过后煤矿事故集中,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重大事故同比反弹,已发生重大事故4起、死亡53人(还未包括昨天发生的陕西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煤矿透水事故)。特别是,有几起事故在发生时,井下人员众多,若撤离不及时,极有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想起来都让人后怕。如郑煤集团大平煤矿“3·3”突出事故,若发生爆炸,就是2014年“12·20”特别重大事故的重演。这充分说明,当前煤矿安全形势异常严峻复杂,各地区要从血的教训中警醒起来,以重大灾害防治为抓手,以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首要任务,以更加坚定的态度,以更加有力的措施,以更加务实的作风,扎实做好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加强执法,严格准入,严格管理,严厉追责、严盯死守,坚决扭转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

三、扎实做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并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马凯副总理在今年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继续推进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水害等综合治理。总局党组把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列为总局今年十项重大工作之一。煤矿安监局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上进行部署,并下发10号文件对强化重大灾害防治进行全面安排。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总局、煤矿安监局的要求,对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推进。

下面结合汇报情况,就深入开展重大灾害防治强调九项工作:

(一)细化落实实施方案。各省级煤矿重大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要督促指导各地区和煤矿企业抓紧完善重大灾害防治实施方案,细化工程、技术和管理等综合措施,做到“一地一案”、“一企(矿)一策”,并对实施方案要逐级报备。同时,各地结合灾害特点和薄弱环节,可增减其他重大灾害防治内容。如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地要加强对采空区坚硬顶板的灾害治理,山西、河南等省要加大整合矿井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力度,严防重特大事故。督促企业按照五方面(瓦斯、水、火、冲击地压和提升运输)开展整治,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自觉自查自改自报隐患,坚持抓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

(二)定期调度和通报情况。一是指导督促重点煤矿企业要每周对所属煤矿调度1次,做到“三查清、一台账”,即,查清重大灾害、重大隐患、重大问题的底数,查清井田地质条件和主要构造,查清采空区等隐蔽性灾害,建立专门台账,并按照“五落实”进行整改。二是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牵头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固定联系人,每半月调度1次辖区内重大灾害防治进展情况和正反典型案例,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建档立案、挂牌督办,督促整改、及时销号,并报送国家局。三是国家局每月调度分析各省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正反典型案例,并定期通报,抄报分管省长(具体报送情况还要专门下文部署)。

(三)及时发现正反典型。各地和煤矿企业不仅要学习借鉴安徽淮南矿业集团、陕西煤化集团陈家山煤矿等瓦斯治理经验,河北冀中能源集团、安徽皖北集团、山东能源集团肥城公司等水害防治经验,辽宁抚顺集团老虎台煤矿等冲击地压防治经验,也要挖掘和发现当地好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国家局将在第三季度召开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现场会,邀请有关专家开展灾害防治新技术专题讲座,推广重大灾害防治技术和经验。同时,要对重大灾害防治不力、事故多发的地区和煤矿通报批评或曝光,督促整改。

(四)坚持分类指导和监管。在企业自查自改、监管部门督查检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和评估,借鉴河南实施分类监管做法,对有条件(指环境,自然客观条件)且具备能力(人、机、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的煤矿(第一类),要放管结合、促进自我提升;对有条件但不完全具备能力实现安全生产的煤矿(第二类),要强化监管监察、提升水平;对有条件但不具备能力实现安全生产的煤矿(第三类),要分类区别、淘汰为主;对没有条件也不具备能力实现安全生产的煤矿(第四类),要坚决淘汰退出。各地要逐矿进行安全评估、分类监管,年底前将矿井分类情况上报国家局。

(五)强化科技支撑和培训。各地、各煤矿企业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及装备,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要学习鄂尔多斯等地经验,按照国务院99号文规定,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和财政出资,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要学习安徽、湖北等地经验,对突出矿井等灾害严重矿井进行专家技术“会诊”,不具备防灾能力的就坚决停下来,研究综合防治措施;要发挥安全改造等中央预算内资金(瓦斯防治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等)示范引领作用,注重向重点地区、重大灾害治理倾斜和扶持,各地急需上报的项目一定要尽快、要具体,并按规定进行资金政策配套。要加强技术培训,各地对去年开展的冲击地压培训班反响很好,我们将根据各地需要,举办不同类型专业技术培训班。各地在培训方面有困难,需要国家局在师资、技术等方面支持的,我们将全力以赴支持。国家局针对煤矿灾害严重的2个省(市、区),要分别开展一次科技进矿区活动,帮助提出解决重大灾害防治技术方案。

(六)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新《规程》已经以总局87号局长令发布,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要加强新《煤矿安全规程》宣贯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督促煤矿企业开展“学规程、查隐患、保安全、提水平”活动,严格按照《规程》对表对标、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安全条件。

(七)强化监管监察执法。一是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把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列为执法重点,对存在15类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停产整顿,对人为因素造成重大隐患的、重大隐患不整改的要倒查追究责任,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二是煤矿重点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要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煤矿,采取“双随机”、暗查暗访等方式开展执法,毎2个月至少开展1次督查。三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和本地煤矿实际情况,重点监察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等灾害严重矿井,对重大灾害治理防治工作迟缓、事故隐患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要及时下达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管理建议书,对重大灾害认识不清,无把握治理的要依法停产。四是国家局将不定期组织抽查督导,并将有关情况向煤矿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五是发生事故要严格追责。坚持重典治乱,加大企业违法成本,不能用处罚代替刑罚,对造成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该摘帽子摘帽子,该罚票子罚票子,该戴铐子戴铐子”。

(八)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总局令第85号)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督促指导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煤矿重大隐患治理督办机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灾害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机制,探索构建具有煤矿特色的风险等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三者相结合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九)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地要将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与查处违法违规、整顿关闭、化解落后产能、复产验收、安全质量标准化等工作相结合,统筹组织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就是最大的隐患,我们要坚决打击“五假五超”、擅自恢复生产和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与灾害叠加,将加大安全风险性。对于复工复产矿井,要严格按程序和标准验收,做到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并报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产。对于停产停工矿井,严禁以灾害防治和隐患排查整改为名擅自复工复产。学习重庆、湖南关闭退出经验,对于13类落后小煤矿,要依法立即关闭退出;列入整顿关闭计划的,要立即停产,落实监管措施,不得设“回撤期”。对于灾害严重、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要依法淘汰退出。对于灾害严重、资源枯竭、扭亏无望的国有老矿,要引导淘汰退出。对于重大灾害防治能力不足的煤矿,在核定生产能力时要核减其产能,降低开采强度,做到采、掘、抽等系统平衡。

同志们,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是一项长期工作、艰巨任务,我们一定要强化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强化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进一步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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