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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治瓦斯措施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08-09 14:13 来源:煤矿安全网

矿井防治瓦斯措施

一、根据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对辽阳市煤矿矿井瓦斯的监定,铧子地区煤矿矿井属于低瓦斯矿井,但为了保证矿井生产安全,消除瓦斯积聚和排除瓦斯爆炸隐患,特编制本措施

二、矿井防止瓦斯措施

1、必须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管理,保证系统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改变全矿井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安全措施报市安全生产和煤炭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批准。矿井通风系统要完整独立,不能与其它矿井共用。

2、每季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合理调配风量,在采掘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详细的风量计算过程,并明确规定风量,在生产过程中,随瓦斯涌出量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风量不足不得生产。

3、矿井井下空气成分及有害气体的最高允许浓度、井巷中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101条的规定,通风部门至少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风,并应根据测风结果及时进行分析、比较,必要时进行风量调整。保证井下各通风地点有足够的新鲜空气,并将各种有害气体冲淡到安全浓度以下。

4、掘进工作面都应实行独立通风。若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之规定。

5、加强巷道贯通管理。一般巷道在相距20米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技术矿长报告,并书面通知通风部门,通风部门应做好贯通后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门的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技术矿长组织生产、通风、安全、机电、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方可进行巷道贯通的作业。巷道贯通时,通风部门派主管通风的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巷道贯通后,通风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和措施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和通风系统紊乱,待通风系统正常、风流风向稳定、无瓦斯积聚超限等问题时,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6、机电部门至少每月对主要通风进行一次检查。

7、要严格按照《矿井通风质量标准标准》要求,搞好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

8、加强通风设施的管理,爱护通风设施。各车场、联络巷等处的风门及其闭锁等装置要完好,在行人和运料时,不准同时打开两道风门,也不允许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主要风门必须实现闭锁,并保证正常使用。控制风流的风门、风窗和风桥设置合理,严密不漏风。

9、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预先制定安全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主要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风后,应按有关汇报程序及时汇报;主要通风机倒机必须严格按程序执行,因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而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由值班矿长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撤出。

10、局部通风机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风量,只有在全风压供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时,方可安装局部通风机,否则不准安装局部通风机,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口不能小于10米,不发生循环风。

1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的规定,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供风的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局部通风机必须设专人看护,现场交接班,杜绝无计划停风,因检修、更换局部通风机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预先办理停电停风申请书,并在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后,方可停止局部通风机的运转。因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时,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停风区的电源,并向生产、通风调度汇报。恢复局部通风机通风前,必须先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和停风区的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不超过1.5%,同时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供风。

12、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加强瓦斯管理“三道防线”建设,按高瓦斯矿井管理要求,继续建立完善瓦斯管理制度,并严格监督执行。

13、进一步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根据《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矿井管理标准》,对瓦斯及各种传感器的安设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按规定要求设置,并由局监控站定期对各种传感器进行校正。

14、所有煤或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都要实行“三专”供电,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必须安设“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低瓦斯区必须执行“一台专用变压器最多只能向两台局部通风机供电”的规定,高瓦斯区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执行“一台专用高压防爆开关控制一台专用变压器,一台专用变压器最多只能向一台局部通风机供电”的规定。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通内的一切非本安型电器的电源。最大限度限度地减少无计划停风次数,在高瓦斯掘进工作面使用局部通风机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15、生产矿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掘进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仪器发放部门应定期对仪器进行校正。

16、低瓦斯区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低瓦斯区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高瓦斯区,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一次起爆会造成瓦斯超限时可采用分打分放分装分运的爆破程序,必须采用正向起爆;必须使用水炮泥,炮眼无论剩余多少均应用炮泥封实封满。井下所有放炮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瓦斯员除对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宽帮高顶处进行检查外,还要对落煤表面(距浮煤50㎜处)进行检查。

17、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瓦斯检查制度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严格监督执行。采掘工作面应设专职瓦斯员进行检查,瓦斯涌出量大的地点及其它放炮地点每班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特殊作业地点要制定特殊的瓦斯检查措施。其它的瓦斯检查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规定执行。

18、对处于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可根据情况制定“一通三防”专项补充措施。对停工无人作业的巷道也要按规定检查瓦斯, 防止因巷道塌落或涌水堵塞而造成风量减少引发瓦斯积聚。对于临时或永久停风的工作面要实行三断(断管路、断轨道、断电缆),并进行密闭管理。

19、采掘工作面在编制作业规程时,要制定专门的瓦斯管理安全措施和瓦斯排放措施。巷道开口时首先必须安好局部通风机,设置瓦斯探头,并经检查正常使用后方可开工。

20、各类硐室应形成全风压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部门在设计时,应尽量避免形成独头巷道,如果高压瓦斯区内其深度不超过3米,低瓦斯区内其深度不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而无瓦斯涌出时,可采用扩散通风;硐室深度和入口宽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安设局部通风机或采取其它措施进行通风。

21、对于井下各类密闭管理的巷道,尤其是在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必须制定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22、加强瓦斯排放管理。如果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使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只在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度排瓦斯措施,(掘进工作面可在作业规程中预先制定)报技术矿长批准后,同通风、安全部门进行排放。

23、职工要在全矿范围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通三防”知识、自救器使用等内容的培训与考核,提高职工素质,增强防灾自救能力,通风、安监部门要定期对有关工种进行抽查,对不合格者要下岗培训。

24、机电部门负责防止机电设备、机械摩擦及运输胶带等产生火花,运输部门负责防止因撞击等原因产生火花而造成瓦斯煤矿尘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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