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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盖山煤矿二矿“三违”认定标准(机电专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08-17 14:25 来源:煤矿安全网

机电专业

一、严重“三违”

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检修设备无闭锁、挂牌、上密码锁的;

2.将各种保护装置甩掉不用;

3.强行送电或约时送电;

4.不停机、停电对机电设备进行维修故障或清理;

5.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安装使用的;

6.起吊大件时作业人员身体探入重物下方;

7.现场20m以内风流的瓦斯浓度超过1%,送电试运行的;

8.用强行送电的方法查找故障;

9.供电系统维修施工不按规定挂接地线(手车式高压开关在手车拉出后除外);

10.未听清停车信号,未按规定信号开、停车;接到紧急停车信号后,未及时采取紧急停车措施;

11.未查清停电线路停错线路的;

12.安全保护装置不完好、不汇报处理仍运行的;

13.井下电气焊接作业没有制定安全措施的;现场20米范围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14.在提升过程中司机换人或无证操作(学徒工除外);

15.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16.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时,不使用绝缘工具;

17.在罐笼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

18.拆除、检修设备时未停机,开关未停电闭锁、挂牌或无人看管的,没有按停电、验电、接地程序操作;

19.在井筒作业时,未佩带合格的保险带或保险带悬挂的位置不当,工具或材料没有采取防坠措施;

20.更换支架液压缸时未采取防冒顶措施;

21.处理胶带跑偏时直接用手、脚及身体的其他部位接触胶带;

22.对有电容的设备试验前后未放电;

23.未按规定程序启动排水泵;

24.在焊接、切割密闭空心工件时,未留有出气孔;

25.电焊机接地、电源线及工作回线搭在易燃、易爆物品上;

26.在煤气管、乙炔管、氧气管附近焊接时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

27.检修开关时铜丝铁丝代替保险;

28.电气设备做漏电试验时存在漏试假试;

29.检修高压电器设备及线路时未填写操作票或操作票填写不合格;

30.破坏、私自拆除斜巷“一坡三挡”安全设施;

31.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

32.局扇倒台试验漏试假试;

33.无计划停电造成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风的。

34.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5.井下检修设备时未按照停送电流程执行的。

36.造成绞车过卷、过放的责任者。

37.提送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司机脱离岗位的。

38.斜巷绞车不带电下放车辆的绞车司机。

39.电瓶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将控制手把取下并随身携带、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充电时除外)。

40.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者。

41.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的。

42.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不查明原因强行送电者。

43.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44.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的,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放电的,或没有使用专用放电线放电的,或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

45.机电设备检修结束后需送电时,未严格执行“谁上锁、谁开锁”,或破坏上锁装置解锁强行送电的责任人。

46.人员没有撤至安全区域就开动耙装机、综掘机、采煤机、运输机的责任人。

47.检查检修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任何措施,设备带病运行造成事故影响的。

48.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

1.擅自启动机电设备;

2.在停止运转的带式输送机上行走或作业时未将启动开关闭锁或留人看管的;

3.电气设备停运时,司机离开岗位后开关不打零位或不闭锁的;

4.输送带运转时更换托辊;

5.起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有人,或重物运行前方有人;

6.擅自调整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

7.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隔离插销、不闭锁;

8.用手拉葫芦牵引导向轮时,受力方向有人;

9.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

10.登高作业时工具没有绳栓牢;下方不安排专人设警戒;

11.对装部件时,用手指找孔;

12.试运转时人员没有离开转动部位;

13.在煤仓口附近作业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4.在皮带机主、副滚筒10米范围内剁接头的或在皮带机主、副滚筒10米范围内做接头时使用滚筒拉皮带;

15.用脚蹬或棍撬运行中的刮板链;

16.提升机离合器对绳时未将活罐筒用地锚锁死;

17.泵站检修前未对压力卸载,系统检修时带压作业;

18.检修液压支架时操作手把未打到零位;

19.用非转动物料调整胶带跑偏;

20.检修高压电器设备及线路时未填写操作票或操作票填写不合格;

21.操作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未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垫上;

22.检验经互感器连接的交流仪表时,未在短接电流互感器和断开电压互感器情况下进行;

23.线路恢复送电时没有执行好停送电制度;

24.未检查主信号装置是否完好、制动油残压是否超过规定;

25.润滑油泵未启动;

26.运输危险物品时超速运行;

27.运行中发现仪表异常仍运行;

28.提升结束未将主令开关和闸拉回零位;

29.主、副提升机未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30.起重机超负荷运行;

31.起吊前未发出警示信号;

32.重物捆绑不牢固;重物下方有人行走或停留站人;

33.未关闭阀门停止水泵;

34.开机前未开启冷却水;

35.未按规定定期试验安全阀;

36.未按规定使用润滑油;

37.地面岗位未按规定要求戴防护眼镜、长发未放入帽子内、戴手套;

38.工件、刀具,夹具未卡固就开车;

39.车床未停稳,用手或其他部位接触运转的工件或夹具;

40.刨削加工时,将头或手伸入工作台运动的空间范围检查加工情况;

41.未待刨床或铣床停稳,就用手或身体其他部位接触运行的工具或夹具;

42.运行时调整工件或工具时,用手或毛巾清理铁屑;

43.在刀具未停稳时,翻转或装卸工件;

44.砂轮机上多人磨削;

45.砂轮锁紧螺母没有拧紧;

46.人员未躲开砂轮机回转方向;

47.夹持装置不可靠,工件夹持不牢固;

48.未停车就变速、更换锯条;

49.锯床未停稳,锯工将手或其他部位靠近锯条;

50.打锤时抡锤方向站人;

51.锻锤供气时,人体进入锤头落下范围内;

52.直接伸到锻模或锤头行程间取锻件;

53.空气锤开关不灵敏可靠、保护不完好仍然使用;

54.钳工用酸洗轴瓦未戴劳动防护用品;

55.使用不完好起重设备;

56.使用手电钻时未使用1:1隔离变压器;

57.用油加热组装件,人随意离开现场;

58.在吊起或翻转的工件上进行锤击校正;

59.两人在同一剪床上同时作业;

60.使用不完好的电焊把;

61.电焊机的停送电未派专业电工打火甩火;

62.未释放容器或管道内的压力,未消除容器密闭状态就进行工作;

63.在潮湿地带焊接工作未站在绝缘物品上,未穿好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64.气瓶混装或使用时安全距离不够;

65.小短木料用手推进,未用推料棒;

66.装卸刀具、工件未停电误送电;

67.泵站有缺油、缺水、管路漏液等现象时仍使用;

68.试验台有缺油、缺水、仪表不正常等问题仍在使用;

69.拆单体时卡盘未卡好、夹紧装置未夹好;

70.使用不完好的压力机;

71.起吊重物下方有人工作的,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72.起吊装置起吊重物,起吊装置的额定起吊吨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的。

73.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74.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75.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

76.电瓶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的。

77.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自动化开车除外)

78.电瓶车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的操作司机;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者;电瓶车无车载瓦斯报警仪或司机无携带便携式瓦斯便携仪的。

79.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

80.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81.电瓶车司机在开车前未发开车信号的;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发出警示信号的;电瓶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不使用红尾灯的。

82.运输机不按专用信号开停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司机。

83.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拱下穿过或行走的。

84.皮带运转中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浮煤的。

85.皮带运行期间,头、手、脚进入机头、机尾护栏以内的。

86.用电瓶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87.车辆掉道,用电瓶车强行牵引上道的。

88.在车场顶车时,前方无人监护或顶车数量超过规定的。

89.胶带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

90.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记录者。

91.小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发放安全运行许可证前私自使用的。

92.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93.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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