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系统违章行为
1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不同时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仍不停止作业。
6 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
7 矿井不建立通风制度。
8 矿井没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9 巷井通风后,不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问稳定后,再恢复工作。
10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不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不设置两道连锁的正向和两道反向风门。
11 生产水平和采区不实行分区通风。
12 采、掘工作面不实行独立通风。
13 采区开采结束后45d内,不全部封闭采区。
14 矿井不采用机械通风,采用自然通风。
15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不装设反风设施。
16 不按规定检查反风设施,进行反风演习。
17 矿井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18 矿井漏风率高于15%。
19 通风系统中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采区经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20 回风巷道失修率高于7%,严重失修率高于3%。
21 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封闭不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机设备时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超过15%。
22 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发生循环风。
23 局部通风机吸风口无风罩和整流器。
24 局部通风机高压部分区衬垫漏风。
25 局部通风机离地高度小于0.3m。
26 局部通风机未装有消音器。
27 局部通风机无专人进行管理。
28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不检查瓦斯。
29 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
30 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掘进作业工作面供风。
31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不实行风电闭锁。
32 采区变电所没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33 临时停工的地点,也予以停风。
34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不切断电源,不撤出人员,不设栅栏、揭示警标。
35 风筒接头不严密、漏风。
36 风筒接头中软质风筒接头不实行双反接头,铁风筒接头不加垫圈,螺丝不上紧。
37 风筒吊挂不平直、不环环吊挂、煤做到“一直两靠”(即吊挂平直、靠帮、靠顶)。
38 风筒拐弯处不设弯头,不缓慢拐弯,拐死弯。
39 异径风筒接头处不使用过渡节。
40 风筒有破口,不及时粘补。
41 井下火药库没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其回风流不能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42 井下充电室没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流不能引入回风巷。
43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大于0.5%。
44 井下机电硐室未安设在进风风流中。
45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46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未装备甲烷断电仪。
47 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未安设甲烷传感器。
48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未安设甲烷传感器。
49 掘进工作面将瓦斯探头及声光报警箱挂载风筒头和风筒漏风处。
50 安全监控设备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调试、校正。
51 不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
52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与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不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53 瓦斯检查工不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54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石掘进工作面,未在工作面及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55 安全检测系统中心站不能24h不间断正常检测。
56 检测队不按规定建立设备仪表台账、传感器使用管理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等。
57 清洗巷道时,不注意保护监测探头,向监测探头浇水。
58 开采突出煤层时,没有收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突措施。
59 在突出区域工作的人员,未进行防突培训,不熟悉突出的预兆、避灾路线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
60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未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61 在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和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62 突出的煤不及时清理,不利于预防自然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
63 在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采掘工作面,使用风镐作业。
64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65 生产和建矿井未编制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66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离进风井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小于50m。
67 矿井未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理系统。
68 井下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69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有烟火或用电炉取暖。
70 在井下和井口房,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室。
71 在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72 井上、下不建立消防材料库。
73 井上、下得消防材料库的备用品,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齐配足。
74 井下乱扔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未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75 消防材料库储备的设备、材料和工具,不建立明细台账,无专人保管,账、卡、物不能做到“三对口”。
76 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煤配备消防列车,或井上库没有轨道直达井口,井下库未设在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
77 综放工作面安装设备前,没彻底处理高温火点等自然发火隐患,就进行设备安装。
78 综放工作面开采工程中两巷支护不随工作面推进及时回撤,未能放顶严实。
79 综放工作面上下顺槽的上下隅角空巷长度超过2m。
80 井下工作人员不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81 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82 井下不在专门硐室清洗风动工具。
83 井下永久防火墙建筑质量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84 每个火区不建立火区管理台账或不注明发火日期、地点、原因、火灾性质、火区位置、范围等。
85 在火区不具备启封条件时,启封火区。
86 永久密闭使用可燃性材料建筑。
87 永久密闭墙体厚度小于0.5m,且漏风。
88 密闭前5m内支架不完好,有片帮、冒顶。
89 密闭内有水的不设反水池或反水管。
90 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不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不严。
91 密闭前不设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箱。
92 通风车风门间距小于一列车长度。
93 行人风门间距小于5m。
94 矿井总回风系统的风门,未装有闭锁装置,风门能同时敞开。
95 风门前后5m内巷道支护不良好,有杂物、淤泥、积水。
96 矿井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97 瓦斯等级报告中无开采煤层的最短发火期和自然倾向性、煤层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98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得个别区域为高瓦斯区,该区未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99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超过0.75%时,没有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100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没有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01 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2.5%。
102 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瓦斯浓度到达2.0%时,附近20m内没有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03 出现瓦斯局部积聚时,没有及时处理。
104 停工区内瓦斯浓度到达3.0%不能立即处理时,没有在24h内完成封闭。
105 在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106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没有首先检查停风区内瓦斯浓度。
107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没有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108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在1.0%~3.0%之间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搞“一风吹”。
109 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0%时,没有指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且未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10 在瓦斯排放过程中,瓦斯检查员没有排查处的瓦斯与全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致使该处瓦斯浓度超过1.5%。
111 在瓦斯排放过程,采区回风系统内没有停电撤人。
112 排放瓦斯时,在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浓度超过1.0%情况下,便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113 岩巷掘进遇有煤线或接近地质破损带时,没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
114 矿井未建立瓦斯检查制度。
115 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低于2次;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低于3次。
116 瓦斯检查员不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117 纳入瓦斯检查范围的地点不设瓦斯检查记录牌板或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内容不全。
118 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
119 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没有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
120 未做到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121 通风值班人员未及时审阅瓦斯班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未及时审阅瓦斯日报。
122 瓦斯检查员所填的井下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瓦斯检查班报手册、瓦斯检查台账没有“三对口”。
123 瓦斯检查人员随意进入瓦斯浓度超过3.0%的区域。
124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没有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125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到达1.0%,仍装药爆破。
126 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5%时,没有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127 瓦斯检查员不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128 生产矿井延深信水平时,不进行煤层爆炸性实验。
129 煤层爆炸性鉴定资料没有上报煤矿安全监查机构备案。
130 采掘工作面没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管路而进行生产。
131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没有敷设防尘供水管路。
132 煤仓和溜煤眼放空,未保持一定的存煤。
133 溜煤眼兼作风眼使用。
134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不进行冲洗井壁巷帮、不使用水炮泥、不进行爆破喷雾等。
135 装煤(岩)时不洒水。
136 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
137 炮采工作面爆破前、后不冲洗煤壁。
138 炮采工作面爆破时不进行喷雾除尘。
139 炮采工作面出煤时不洒水。
140 采煤机不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或喷雾装置失效。
141 掘进机作业时不使用内、外喷雾装置或内、喷雾装置失效。
142 液压支架不安装喷雾装置、降柱或移架或放煤时不同步喷雾。
143 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不安装喷雾装置,放煤时不喷雾。
144 破碎机不安装防尘罩。
145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146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不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不进行喷雾降尘或除尘器除尘。
147 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不安装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不进行喷雾除尘器除尘。
148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打干眼的工作人员不佩戴防尘保护用品,没有除尘措施。
149 开采有煤层爆炸危险的煤层的矿井,不按规定在指点地点设置隔爆棚。
150 不及时清扫或冲洗巷道中沉积煤层。
151 未实现对井下煤层隔爆设施每周至少检查1次。
152 刮板输送机及带式输送机转载落差超过0.5m时,不按装溜煤槽或导向板。
153 对井下主要大巷不进行定期刷浆。
154 在带式输送机斜井和带式输送机运输平巷防尘管路处不按规定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他防尘管路不是按规定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155 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风速超过6m/s;;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风速超过4m/s。
156 矿井没有按要求制定防尘制度,不配置防尘专业人员。
157 不按规定进行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测定。
158 装配起爆药卷布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
159 装配起爆药卷在顶板不完好、支架不完整或空顶下进行。
160 装配起爆药卷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进行。
161 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雷管时,生拉硬拽。
162 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雷管后,不将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163 装配起爆药卷时,将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或捆绑在药卷上。
164 装配起爆药卷时,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165 装配好的起爆药卷乱扔、乱放,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不以当时当地需要数量为限,不按规定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数、加锁。
166 发爆器与电雷管、起爆药卷混放在一起。
167 不执行一个起爆药卷内,只插放一个电雷管的规定。
168 让非爆破工帮助装配起爆药卷。
169 爆破地点附近20m内巷道断面被堵塞1/3以上仍然装药爆破。
170 爆破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0%仍然装药爆破。
171 炮眼内煤、岩粉没有清除干净就装药爆破。
172 炮眼深度与最小抵抗线小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仍装药爆破。
173 发现炮眼缩小、坍塌仍装药爆破。
174 工作面有冒顶、透水、煤与瓦斯突出预兆仍装药爆破。
175 装药安全警戒范围内有人正在打眼、装岩害继续装药爆破。
176 采掘工作面支架有损坏、伞檐超过规定仍然装药爆破。
177 装药后,未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并悬空,未防止与导电体接触。
178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不按规定使用抗水型炸药。
179 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采用反向爆破,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80 一个炮眼内装2个或2各以上的起爆药卷。
181 不按规定数量装药,装药量过大。
182 炮眼内装错电雷管段数。
183 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是否导通。
184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不进行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
185 爆破前,爆破母线不扭结成短路。
186 爆破母线联结脚线时,与联结无关人员未撤离到安全地点。
187 在有煤层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爆破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未洒水降尘。
188 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爆破前未加固。
189 在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爆破。
190 班长不清点人数、未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就爆破。
191 爆破前,未将爆破材料箱搬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92 爆破前,未将工作面机器设备、电缆等加以保护或搬迁。
193 警戒线处不按规定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194 一个警戒员同时警戒2各通道。
195 接到起爆命令后,发出爆破警号不等5s就起爆。
196 不执行“三人连锁起爆坡制”。
197 不执行“一炮三检制”。
198 一次爆破超过发爆器能够起爆的雷管数。
199 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与通风能力不相适应。
200 不按规定顺序和方向接炮。
201 不用发爆器进行爆破。
202 放炮后,不立即取下发爆器把手或钥匙。
203 不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的规定。
204 爆破后,不立即把爆破母线从发爆器电源上摘下来,并扭结成短路。
205 放炮母线成破损、有明接头不及时包扎,仍然使用。
206 放炮后不检查、收集遗漏的未爆雷管、炸药。
207 采用多芯或多根导线作放炮母线。
208 不用放炮母线作单回路爆破,而用铁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做回路。
209 采掘工作面使用火雷管、不同品种的电雷管、导爆管、普通导爆索。
210 放炮母线不随用随挂或悬挂不符合规定。
211 由放炮员、警戒员约定放炮。
212 井下放糊炮。
213 放炮母线短。
214 放炮不使用水泡泥封孔。
215 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当作炮眼充填物。
216 炮眼无封泥或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长度。
217 躲炮距离不符合规定。
218 一个采掘工作面同时使用2台发爆器进行爆破。
219 爆破工不按爆破说明书规定进行爆破。
220 处理拒爆时,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巷中拉出电雷管,不按规定处理拒爆(残爆)。
221 不等炮烟吹散,也不检查通风、瓦斯、煤层、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就进行工作面作业。
222 当班人员装好未放完的炮和未处理完毕的拒爆、残爆不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223 不具备爆破条件,负责人威逼爆破工进行爆破。
224 每次爆破作业完成后,不认真填写爆破作业记录。
225 同一列车运送装有电雷管和爆炸品的车辆之间,不按规定用空车隔开。
226 运送爆炸材料的列车速度超过2m/s。
227 装有爆炸性材料的列车同时装运其他物品物品或工具。
228 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爆炸材料,装卸车时机车不停电。
229 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
230 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衣袋里运送。
231 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炸材料数量超过规定。
232 运送爆炸材料的人员随身携带的不是完好的、带绝缘套的矿灯。
233 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乘坐同一罐笼的人数超过4人。
234 搬运爆炸材料时乱扔乱放,不轻拿轻放。
235 用矿车运送炸药,堆放高度超过矿车上缘。
236 运送硝化甘油炸药和电雷管,不用专用的、带软质垫层的、带盖的木质隔板车辆。
237 罐笼运送爆炸材料不按规定速度提升、超速运行。
238 电雷管、导爆索、导爆管和硝化甘油炸药同罐运送。
239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运送炸药材料。
240 领取爆炸材料后,爆破工与搬运人员不同行。
241 电雷管不按规定由爆破工亲自运送,而由其他人员运送。
242 运送爆炸材料人员在电器设备或人群中逗留。
243 爆破人员不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规程有关规定。
244 爆破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无证上岗。
245 爆破工接触爆破材料时,不穿棉布衣或抗静电衣服。
246 携带矿灯进入爆炸材料库。
247 爆破材料库不按规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48 井下爆破材料库不按规定将炸药和雷管分开储存。
249 井下爆破材料库不按规定数量存放,出现超储。
250 雷管不按规定规定刻管、打号、记账或刻号不清、漏刻、错刻。
251 发放、使用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252 将爆破材料堆放在井口旁、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
253 将爆炸材料转借、遗失或挪作他用。
254 剩余炸药、雷管不返回库房。
255 随意销毁炸药、雷管。
256 丢失炸药、雷管。
257 拣到炸药、雷管不上交。
258 发放电雷管前,不按规定用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
259 爆炸材料账、物、卡不一致。
260 雷管导通时没有抗静电设施。
261 发放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262 发现雷管未导通、电阻过大、螺丝松动、管壳有裂缝等问题,不及时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