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09-21 21:44
来源:煤矿安全网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规程条文】第二百八十五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执行说明】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
(二)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
(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
(四)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五)矿井开拓延深和开采新煤系(组)设计需要的。
(六)矿井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浅部煤层提高上限开采上覆有强富水松散含水层或者深部煤层下伏强富水含水层,煤层底板带压,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
(七)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施工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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