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的安全措施
【规程条文】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六项和第十一项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运行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严禁超员;
2.运行速度,运人时不超过25km/h,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km/h;
3.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运行距离;
4.严禁车辆空挡滑行;
5.应当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
6.严禁进入专用回风巷和微风、无风区域。
(十一)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执行说明】(一)无轨胶轮特殊车辆是指井下支架搬运车、装载车、铲运车等体积较大的无轨运输车辆。特殊车辆运行速度不得超过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专用人车,指满足《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T 989—2006)等标准要求,具有车厢、座椅及安全带等防护设施,用于运送人员的车辆。
(三)井下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制定以下安全措施:
1.运送物料超出货厢长度1/3、单侧超出货厢宽度150mm时,要采取强化的捆绑固定措施,在车辆上设置警示闪光灯,在车辆后方设置有“危险”字样警示的反光牌。
2.禁止相向车辆行驶;加大同向行驶车辆间的间距。
3.车辆运行速度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运行速度的70%。
4.避开人员集中上下井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