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湖煤矿需停止作业的重大安全隐患(异常) 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矿井安全管理,确保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时能得到及时解决,避免出现各类安全事故,现就需停止作业的各类重大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制定如下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各专业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一)“一通三防”专业
1. 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微风无风作业的。巷道回风断面(含总回风)小于设计⅔的。
2. 工作地点前后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0%及以上的。
3. 工作面生产期间瓦斯超过规定的(采面达到0.7%以上、掘进头达到0.6%以上)。
4. 局部地点有瓦斯积聚(瓦斯积聚浓度达到1%,体积达到0.5立方米)未得到有效处理的。
5. 工作面监控传感器显示不准确、无信号、故障的。传感器悬挂位置不正确、不完善的。甲烷传感器断电范围不符合要求或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6. 防突措施和效果检验无超前距,效检指标超标的。
7. 煤层突然变薄变厚(变化达到原煤层⅓以上)未采取加强防突措施的。
8. 出现连续响煤炮或喷孔现象的。
9. 抽放系统出现严重积水、负压低、漏气等现象,或因管路破坏等造成抽放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未按要求延长抽放时间的。
10. 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的;未经允许随意调整通风设施状态的。
11. 防突安全设施不完善或不可靠的。
12. 危及安全生产的“一通三防”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安排强调的“一通三防”重点工作不落实,或有其他重大异常的。
(二)地测防治水专业
1. 贯通距离岩巷5m、煤巷10m未探透,贯通位置与设计不一致。
2. 沿空留巷柔模未使用激光指向仪的,煤、岩巷掘进激光线一天内(即1个圆班)未到迎头。
3. 掘进巷道顶、底板有明显突水征兆的(顶板淋水短时间内增大,底板出水并伴有底鼓,片帮,水叫声)。
4. 探测各类煤柱与设计出入较大时。
5. 各类钻孔出现煤线、煤层(放炮眼、锚杆眼)未及时汇报。
6. 超前探煤、探水钻孔(只对打钻队、打钻一队)上行孔私自注浆、封堵钻孔,造成孔内高压气体的,下行孔注浆不实,造成孔内瓦斯涌出的。
7. 防误揭煤未按照允许掘进通知单,超批掘范围掘进的。
8. 采、掘工作面排水泵未按措施安装和配备,不能满足工作面最大涌水量的。
(三)机电运输专业
1. 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2. 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3. 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4. 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5. 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未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6.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防爆性能遭到破坏,不完好。
7. 掘进机、采煤机司机无证作业,或作业时周围人员不撤离的。
8. 机械润滑设备没有油或油位不足的。
9. 斜巷运输绞车司机无操作资格证、戒严不到位、信号不清、连接装置不符合要求、小绞车基础固定不牢、缺全封闭栅栏、把钩工不到位、绞车绳断丝超标的。
10. 斜巷运输超长、超重、超宽物料无措施的。
11. 斜巷内未安设“一坡三挡”装置或“一坡三挡”装置不齐全、不可靠的。
12. 提升人员和物料的钢丝绳无MA标志的。
13. 倾斜井巷串车提升时下车场挡车装置未处于常闭状态,没有做到放车时方准打开的。
14. 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的。
15. 停风、瓦斯超限时,受影响的巷道未能可靠断电的。
16. 电气设备转动部位出现异常响声、超温等异常的。
17. 设备故障未查清或故障未排除的。
18. 检修设备无措施或检修现场未达到措施规定要求的。
19. 危及安全生产的“机电运输”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安排强调的“机电运输”重点工作不落实或有其他重大异常的。
(四)工程质量及顶板管理
1. 掘进工作面现场无措施或措施与现场不符的。
2. 掘进工作面前探梁、大板等临时支护材料不完好、数量不足。
3. 掘进工作面锚杆、锚索或单体柱未按要求支护到位,迎头空顶距超过300mm,巷道帮部空帮距超过1.7m,架棚巷道锚索未紧跟前探梁施工的(顶板破碎时必须紧跟迎头)。
4. 掘进工作面迎头打孔期间片帮严重,活矸活石未处理的。
5. 掘进工作面综掘机或扒矸机后方,皮带里侧积渣深度超过300mm、长度超过5m的。
6. 掘进工作面架棚巷道棚子连续3架前倾后仰、迎山角、迈步不符合要求的;
7. 掘进工作面巷道内1处以上(含1处)积水影响行人或3处以上(含3处)文明卫生差、管线吊挂乱、物料码放乱、牌板悬挂乱的。
8. 炮掘工作面有瞎炮而未排除的。
9. 采煤工作面风、机巷超前棚数量不足25m或单体柱支设数量达不到措施要求。
10.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
11. 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护缺梁少柱或出现空载柱超过3根(含3根)。
12. 采煤工作面过构造放炮没有防护支架大立柱或未对机电设备采取防护措施。
13. 采煤工作面乳化液浓度配比不符合要求或泵站压力达不到26MPa。
14. 采煤工作面风、机巷超前棚单体柱初撑力连续3根达不到规定的。
15. 采煤工作面连续5架端面距超过340mm或连续3架具有明显错茬的。
16. 采煤工作面皮带跑偏严重或除铁器不能正常使用的。
17. 采煤工作面打孔期间架间活石未处理干净的,煤层厚度大于4m时,打孔前未采取防片帮措施的(可采用护帮板+大板防护)。
18. 采煤工作面风、机巷及采面有1处以上(含1处)积水影响行人或3处以上(含3处)文明卫生差、管线吊挂乱、物料码放乱、牌板悬挂乱的。
19. 管辖区域范围内有失修严重的巷道未进行支护的。
(五)其他
1. 现场存在一般隐患不处理的。
2. 特殊工种不具备持证上岗资质而上岗作业的。
3. 现场无副队长以上人员跟班的。
二、相关要求
(一)各作业地点出现以上认定的重大隐患或异常时,安检员、瓦检员或其他管理人员有权立即停止现场作业进行整改,停止生产后要汇报矿调度室。
(二)责任单位被停止生产后要积极主动组织整改,能现场整改的要现场组织人员现场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向有关业务科室进行反馈,由业务科室制定方案进行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要安排专人负责,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三)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按要求整改完毕或者异常转为正常后,必须经业务科室进行验收,需要科室联合验收的由调度室组织相关科室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四)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异常不进行处理强制组织生产的班队长或科室管理人员,对责任人记严重“三违”,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或撤职处理,造成事故的根据相关规定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从重处理。
(五)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异常时,安检员、瓦检员或现场管理人员不停止生产并进行汇报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每次罚款200-500元,造成事故的根据相关规定责任追究从重处理。
201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