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烧铺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专(兼)职教师及特聘教师管理办法
1.为加强我矿的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培训教学质量,严格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兼职教师和特聘教师由矿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对其资格、职务等进行审查合格后,报矿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审批。凡审批合格者,方可有任课资格。
3.兼职教师和特聘教师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执行教培中心规定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达不到上述三方面要求的,矿教培中心将按有关规定提请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委员会解除兼职教师和特聘教师的任课资格或减发课时补助等。
4.兼职教师或特聘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其中兼职教师必须统一在矿职教中心领取备课本进行课前备课,交职工教培中心初审后方可上课,上完课后交回备课本领取课时津贴。下次上同样的课程时,可到职工教培中心领取备课本,补充备课,如内容变更较大时,应重新备课。
5.兼职教师或特聘教师按上述规定和程序完成授课任务后,享受课时津贴,课时津贴按职称给付的办法,高级职称每课时20元;中级职称每课时15元,初级职称每课时10元。特聘任课教师课时费按相关规定商定,并由矿统一聘请和支付授课津贴。
6.任课教师必须注重自身形象,遵守作息时间和有关教学的管理制度,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对未完成教学任务或迟到、早退、未完成课时以及学员普遍反映不适合任课时,职教培训中心将视具体情况呈报矿职教管理委员会解除任课资格或减课时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