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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还需支付应签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上海)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09-27 10:45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专业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上海的地方性司法实操,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按月计算诉讼时效的,即第二个月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至第二年的第二个月丧失时效,第三个月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至第二年的第三个月丧失时效,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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