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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09-27 21:28 来源:煤矿安全网

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各施工单位:

为加强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工作的管理,确保矿井辅助运输安全高效使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运输安全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陕西正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9月19日

陕西正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一条 所有入井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特种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陕西正通煤业各种入井车辆,包括外委施工单位范围在我公司井下的入井车辆。

第三条 运输安全分工责任制

(一)公司成立车辆运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机电副经理李建忠任组长,机运公司经理张汉昌、运输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陈德永、机运公司副经理赵向安任副组长,具体负责矿井辅助运输工作,成员:王广阔、熊传宝、王进东、李顺海、郭胜鑫、赵茂星、孟祥友、张兆河、赵立、宗滨。责成具有车辆或机电知识的专业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二)分管辅助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好分工责任制;采掘研究所赵立、机电研究所宗滨、运输分公司张兆河和辅助运输安监员,协助分管领导抓好本公司的辅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三)每月定期召开辅助运输专业会议,研究布置辅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并抓好督促落实;分管辅助运输的职能科室人员及区队分管运输的管理人员要抓好运输日常管理和技术工作;运输安监员要做好巡回检查,认真查处存在问题,监督问题的整改。

(四)运输分公司,负责全矿井的车辆管理、检测、检验、维修、保养等具体工作。

(五)运输分公司要对每辆入井车辆统一编号管理,登记造册。要建立健全各种运行记录,做好定期检验报告等记录。合格车辆发给入井许可证,井口公示牌板公示车辆信息。

(六)运输分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井下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

(七)必须设立运输车辆检修车间和车辆安全性能检测线定期检测,无轨胶轮车最大制动距离在车速20km/h的干硬路面上,不大于8m。

第四条 所有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相对固定,以便熟悉运输车辆、安全设施和巷道等情况。

第五条 制定无轨胶轮车司机的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所有运输岗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公司管理干部及区队干部要经常检查其执行情况。所有现场作业的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严格交接班。

第二章 车辆入井管理

第六条 所有入井车辆必须是防爆车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每班入井前,物运输分公司要进行安全确认。

第七条 入井车辆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挂牌,由运输分公司负责日常车辆入井的统一调配,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严禁外单位车辆私自入井,如需入井必须经公司安监处、机电研究所专职人员检查合格,批准后发放入井许可证,方可入井。

第八条 所有入井车辆必须配备专用灭火器及瓦斯自动报警仪。

第九条 井下行驶运输车辆,必须设置车辆跟踪定位装置。

第十条 人员运输由运输分公司统一采用专用人车运输,货运等其它车辆除司机外严禁乘人。

第十一条 入井车辆的照明灯、转向灯、刹车灯、倒车灯、仪表、喇叭等装置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制动性能可靠,刹车距离符合要求。否则,不允许入井。

第十二条 公司要对入井车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不合格车辆,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待问题整改,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行驶。

第十三条 车辆每次入井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防爆性、制动、转向、灯光、喇叭、雨刷、反光镜、瓦斯传感器等关键部件的工作性能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对车辆所配备的灭火器、定位卡、掩木等安全行车配套设施是否齐全、功能是否有效等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对车辆是否存在超载、超宽、超高、超员、货物捆绑不牢固等违规现象进行全面细致检查;井口检车员检查内容必须全部合格方可入井,否则不得入井。要认真填写车辆出入井检查记录和车辆出入井记录。车辆出入井检查记录表格要严格按照检查内容制作填写。车辆出入井记录须有车辆编号,车辆名称、运输货物名称,出入井时间、司机签名、检车员签名等内容。

第十四条 运输分公司要在车辆出入的井口要设挡车杆,挡车杆置于常闭状态,经检查合格的车辆方可启杆通过,升井车辆要在通过井口时登记销号,做到一车一杆一登记。

第十五条 严禁非防爆车入井。入井车辆安全性能存在缺陷的经修复后仍不能达到安全行驶标准的车辆要立即收回入井许可证,严禁入井。

第三章 入井车辆司机管理

第十六条 入井车辆的所有司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司机必须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禁无证驾驶。

第十七条 入井车辆司机入井前必须预先熟悉掌握井下巷道和避灾路线,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十八条 司机必须熟悉所驾驶车辆的结构、性能,熟练掌握驾驶要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司机应爱护车辆设施,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二十条 司机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第二十一条 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暂时调离本岗位,待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司机交接班制度

(一)必须认真按规定时间开好班前会,按规定时间交接班。

(二)在指定地点交接班,各班长负责交接各班的整体工作,司机交接车辆完好情况,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三)交接内容:车辆外形是否擦伤,油路、液压回路是否正常畅通,灯、铃、闸、方向是否灵敏可靠,必须达到标准要求。

(四)班前会必须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按车辆编号落实司机。

(五)交班前准备:1.检查机车情况,做好机车表面清洁工作;2.清点好使用工具及零配件;3.向接班人交接本班工作情况;4.协助接班人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协助处理。

(六)值班队长负责组织开好班后会,填写本班工作记录台账,组织分析当班出现的各类安全生产问题。

(七)班长负责本班井下所有安全设施的管理,减速带、限速牌板等各类标志牌板及安全设施的检查,当班损坏必须修复完整。每班对井下卫生区进行清理,确保文明施工。

(八)车辆交接班前必须清扫、冲刷,每班一次,否则对班不予接班。车辆使用的各种油脂随时满足车辆运行要求。冷却水按要求及时加足,过滤栅栏每班进行清理一次。

第四章 车辆行驶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车前应全面检查车辆的性能状况,严禁带病行驶,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严禁人、物混合运输;车辆严禁超速、超载、超员,特殊情况运输的材料超宽、超长等材料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证不少于50m的安全行驶间距,相向行驶时应提前50m向对面车辆发出声光信号。车辆转弯、通过交叉点及风门地点时,严格按信号指示灯行驶,减速鸣号。

第二十六条 车辆行驶时,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行驶车辆遇行人时,应遵循行人优先的原则,车辆停车避让行人。

第二十七条 车辆下坡时应减速,严禁熄火空挡滑行。严禁在陡坡、弯道处掉头。

第二十八条 在车辆行驶路线中进行施工作业,必须提前安排计划,通知入井车辆司机,并在作业点前后50m范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车辆通过施工地点时,要鸣笛、减速慢行。在施工点5m前停车,确认施工点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后,方可慢速通过。

第二十九条 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车辆乱停乱放,车辆停车时必须停在安全位置,并扳起手制动手柄到有效位置,确保驻车制动,司机锁好车门。车辆应当在联络巷或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当车辆确需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司机离开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挂档驻车。

(二)在交叉路口、转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车辆长时间(超过10分钟)停车时必须熄火,并拉紧手刹,挂档。以防尾气对井下空气造成污染。在停车或作业点前后30m外设警示牌。

(四)故障车辆在巷道内检修时,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50m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运送一般材料、设备的规定

(一)严禁人货混载。

(二)车辆不得超载运行。

(三)运送设备、大型材料必须捆绑牢固,拉运易滚动物件时必须采取防滚动、防滑措施

(四)运送普通材料、设备时,从地面算起总高度不得超过2.5m,宽度不得超过车厢,长度前后端不超过车厢,运送大型设备和物件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超长、超宽、超高物件运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超长、超宽、超高物件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二)运送超宽物件车辆,遇对面来车无法会车时,应提前变换或开关前灯,连续变换3次前灯为一次信号提示。

(三)大型物件捆绑后司机必须进行检查,并在车的前后设有警示。

(四)经过风门、限高、转弯路段时,指挥人员在设备倾倒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指引车辆顺利通过。

(五)遇到巷道内有工作人员或等车人员时,必须提前50m减速鸣笛,距离人员5m必须停车,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时,方可再次行车。

(六)装卸大型物件时,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设备倾倒半径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第三十二条 人车运行专项规定

(一)运输路线

运输路线由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设定。

(二)安全规定

1.每车次运行前司机必须清点人数,严禁超过核定车载人数,并严格执行本岗位“手指口述”。

2.人车每班运行前,必须由当班司机和跟班队长共同全面检查人车车况,确认车况完好方可运行。

3.人车运行注意事项

(1)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严禁超速行驶。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处和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速度不超过10km/h。运输线路必须参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设置醒目的限速、巷道拐弯、交叉、变坡、作业点等指示标识。

(2)行车遵循靠右通行原则。经过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行人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施工人员指挥下或靠巷道右侧停车,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3)人车不得超员且不得拉运货物和较大工具,货运车辆除司机外,严禁任何人搭乘,严禁超载。

(4)开停车前司机必须鸣笛发出开车信号,车辆行驶中保持匀速行驶,停车时不得关闭车灯。

(5)运送人员车辆严禁将人和物、工具一起运输。

(6)乘车人必须坐稳、扶牢,严禁将头和身体部位探出车外,待车辆停稳后方可下车。

(7)各单位候车人员,必须在各人车等候处排队按秩序候车。候车时,严禁打闹、嬉戏。各候车人员严禁在辅助运输大巷内逗留候车。

(8)严格执行人员先下后上原则。人车运行至指定候车位置并停稳,车内人员下车完毕后,方可按秩序依次上车。

(9)严禁在转弯处或非指定地点随意停车上下人员。

(10)货运车辆核定载人1人,只配备一名司机进行操作,严禁搭乘人员。

(11)乘坐人车必须听从司机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防护栏关好,车辆开动前,司机必须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确认安全后方可开车。

第五章 车辆维护保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维修记录(车辆保养记录、车辆维修记录、入井前检查记录、出入井登记记录)。入井车辆要按车辆维护保养手册及车辆说明书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并做好维修记录,实行一车一卡,专人负责,确保车辆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第三十四条 冬季要做好车辆的防冻工作,保证车辆冬季行驶正常。

第三十五条 日常维护

(一)操作人员每班应清洗排气栅栏。

(二)每一个月检查一次液压吸油过滤器,污染严重时更换。

(三)液压油、机油、柴油、变矩器油箱均应每12个月清洗并更换。

(四)每月检查一次各油缸密封,如需要应及时更换。

(五)每月检查各关节轴承并加油。

(六)每半个月应冲洗废气处理箱的污垢一次。

(七)建立好日常维护记录,备查。

第三十六条 定期保养

分为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保养每车一卡。

(一)一级保养(走合期后每隔100小时进行一次)

1.清洗机油滤清器和柴油滤清器。

2.检查气缸和进、排气管有无漏气现象。

3.检查高压油泵、并调整怠速。

4.检查散热器等软管固定情况。

5.检查减速器齿轮油液面。

6.检查、坚固轮胎用螺栓。

(二)二级保养(每隔500小时进行一次)

1.除一级保养的项目外,还应完成下列各项:

2.检查气缸压力和调整气门间隙。

3.检查节温器工作是否正常。

4.清洗柴油机润滑系,更换机油滤清器滤芯、燃油滤清器滤芯和液压过滤器滤芯。

(三)三级保养(每隔1500小时进行一次)

1.清洗并检查发电机。

2.清洗柴油机的高压油泵。

3.清洗燃油箱及燃油箱滤网。

第六章 司机安全操作规范

第三十七条 一般要求

(一)胶轮车司机必须能准确使用通讯设施,准确执行调度命令,保持运输中的通讯联络,不得随意关闭通讯。

(二)胶轮车司机必须能准确使用瓦斯自动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标时,应立即熄火停机,查明原因,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开车运行。

(三)起动前的检查:

1.检查外观:查看机壳、轮胎等有无损坏。

2.检查消焰器,清理现有的消焰器或者更换消焰器。

3.检查发电机油位,如油位低,可补入合格的油到油尺标志位。

4.通过高、低位可视窗检查液压油位。

5.用油尺检查传动齿轮箱油位。

6.用油量表检查油箱油位。

7.用高、低位可视窗检查机器冷却水位,如需要,则加入清洁水到高位可视窗的中间位。

8.清理空气过滤器中积存的灰尘,必要时,则更换之。

9.检查瓦斯报警仪和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10.检查轮胎和轮毂螺栓的紧固状况。

11.检查起动气压表的读数应显示为规定值,如果压力低于此值需重新充压。

(四)起动后的检查:

1.用油尺检查传动箱油位,如偏低,则补加合格的油到油尺标志位。

2.检查方向指示灯工作情况,将方向选择手柄前推或后拉,车行方向指示灯为白光,反向为红光。

3.观察各油压表显示压力是否符合规定。

4.检查各油温表所示温度是否符合规定。

5.检查喇叭。

6.检查工作制动闸及停车闸的操作。

7.查机车转向系统的操作。

8.通过目测、耳听,检查柴油机工作是否正常,如有不正常情况,需做及时处理。

9.检查各系统有无渗漏、松动或异响。

10.确认机车无问题后方可准予进入运行状态。

11.对于小型运输车,还应检查前进/后退踏板是否灵活可靠。

第三十八条 机车起动操作

检查确认车况良好后,进行以下起动操作:

(一)将起/停开关打到起动位置,将档位打至1档。

(二)将前进/后退打至中间位置。

(三)按下起动按钮,发动机起动。

(四)如果起动失败,需重新按下起/停开关,使机器处于停止状态15s后,重新起动。

(五)起动发动机后必须检查各仪表及保护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第三十九条 机车运行

在完成起动程序后,发动机运行起来,然后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一)选择前进档或后退档。

(二)选择第一档传动。

(三)对脚制动施加轻压,并松开紧急停车制动闸。

(四)踩油门以增大发动机速度,同时放松脚闸。

第四十条 运行注意事项

胶轮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

(二)不得背对前进方向行驶,如确无法做到时,必须有跟车工指挥。

(三)机车通过风门,必须有专门监督人员统一指挥。

(四)车辆在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的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障碍物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至最低速度并鸣号。

(五)在同一巷道中行驶的两辆胶轮车之间的距离至少保持在50m以上.。

第四十一条 车辆会车

(一)设置或指定调车硐室(地点),非调车地点禁止调车。

(二)车辆会车速度限制在5km/h内。

(三)会车时车与车,车与两巷帮的距离都不得小于0.5m。

(四)胶轮车在会车时,应鸣笛,减速慢行,遵守下行车让上行车的原则。

(五)会车时相距50m开始变光减速,30m让行车辆必须靠边停车并关闭大灯,等待对面车辆通过后方可通行。让行车辆必须停车并关闭大灯,等待对面车辆通过后方可通行。

第四十二条 严禁用胶轮车顶拉其他车辆。当有胶轮车中途因故障停车,需要胶轮车牵引时,必须安装专用的拖车装置,并有管理人员协调指挥。

第四十三条 胶轮车司机操作时应保持坐在驾驶椅上、目视前方、双手握住方向盘(操作手把)的正确姿势,严禁身体部位伸出车体外,严禁站在车下开车。

第四十四条 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开车,开车前先发出开车信号,检查确认周围无人时,方可起动。

第四十五条 司机上岗后,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严禁在车辆未停放时离开司机室。司机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做好机车制动,依次做好工作制动、手闸制动、脱离离合器,柴油机停机、锁车等步骤。

第四十六条 司机必须保证停车时和离开司机室前,通过操作方向盘次数,释放方向盘内积聚的液压并释放停车制动回路的压力,避免突然释放。

第四十七条 胶轮车遇故障停车时,按下列内容检查:

(一)车前后30m放置反光警示“△”架牌,前后车轮放好阻车器。

(二)发动机冷却水温度是否过高。

(三)机油压力是否失压。

(四)发动机温度是否过高。

(五)液压油温是否过高。

(六)液压油油位是否过低。

(七)尾气排放温度是否过高。

当排除以上因素时,司机必须立即向区队或调度室汇报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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