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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矿山救护队的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10-05 13:50 来源:煤矿安全网

建立矿山救护队的规定

规程条文】第六百七十六条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

【执行说明】(一)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是指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建立矿山救护队确有困难的煤矿企业。

(二)煤矿建设期间,煤矿建设单位如果没有矿山救护队或者其矿山救护队距离在建煤矿行车时间超过30min,应当与在建煤矿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三)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是指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煤矿的最远距离,在路况正常、无极端天气、车辆正常行驶等情况下,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 min为限。

(四)兼职救护队的基本要求为:

1.兼职救护队队员应由煤矿生产一线班组长和业务骨干人员组成。

2.兼职救护队规模根据煤矿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情况确定。

3.煤矿应定期组织对兼职救护队员进行救护知识培训。

4.兼职救护队主要任务是,协助矿井安全预防性检查;控制和处理煤矿初期事故,救助遇险人员;协助救护队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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