窄轨电机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一般规定
1.1.电机车司机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本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应按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1.2.司机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并应持证上岗。
1.3.操作时,司机保持的正常姿势应当是: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手拉杆)。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1.4.制动手轮停放的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圈数在2~3圈的范围。
1.5.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铜、铁丝等非熔体代替保险丝(片)等熔体。
1.6.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司机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在有坡度的地方,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掩住。
1.7.使用蓄电池机车,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
1.8.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防倒、防跑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
2.开车前的准备
2.1.司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详细了解列车运行状况、信号及线路状况、存在的问题,并对机车进行认真检查。
2.2.检查制动闸是否灵活可靠,接触有效面积和闸瓦(带)摩损是否符合完好标准,并做到制动试验至少一次。
2.3.前后紧明灯具是否完好,灯光是否明亮,射程是否满足要求,外观检查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2.4.检查连接装置(包括碰头、插销、链环和绳扣)是否有损、开焊和变形。
2.5.检查警铃(喇叭)是否清晰宏亮,撒砂装置是否灵活可靠,砂箱内有无干砂。
2.6.控制器是否灵活可靠,调速轴和换向轴之间的闭销是否可靠。
2.7.检查机车顶棚、箱体是否完好,各连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
2.8.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当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器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2.9.按规定向机车各注油点加注适量的润滑油;砂箱内应装满符合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2.10.开车前应和跟车工一道检查车辆组列、装载情况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2.12.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启动相应的电(气)仪器、仪表,打开照明灯、红尾灯。
2.13.启动前,必须向调度申请发车,接到发车信号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的位置上(“向前”或“向后”)。先鸣笛(敲铃)示警,然后松开手闸,按顺时针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2.14.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2.15.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上(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允许转至60度),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列车,触动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撒砂启动。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拽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施闸启动。
2.16.控制器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个位置时,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脉冲调速手把应连续缓慢转动)。
3.运行
3.1.电机车要遵守以下行车信号:
3.2.红灯为禁止通行信号;
3.3.绿灯为允许通行信号;
3.4.用电铃、口哨做行车信号时,规定如下:
3.5.一长声:停车;二短声:前进;三短声:后退;四短声:慢拉车;五短声:慢顶车。
3.6.用矿灯做行车信号时,规定如下:
3.7.灯光上、下晃动为停车;左右晃动为前进;划圈表示后退。
3.8.运行中,严格按信号指令方向行车。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放。如必须在其他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避免因过久停留而过热。
3.9.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使用制动闸控制车速。
3.10.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如确需顶车调车或处理事故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3.11.司机必须听从跟车工的指挥,速度要慢。顶车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3.12.必须连车顶车。
3.13.跟车人工在列车前巡视。
3.14.对车顶车时,司机要集中精力操作,随时注意连车人的安全。严禁强行推顶。
3.15.严禁异线顶车。
3.16.顶车时列车两侧严禁站人。
3.17.行驶中,司机必须经常注意瞭望。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有无障碍杂物等情况,注意各种仪表、仪器的显示,细心操作。
3.18.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间距。
3.19.列车行驶速度:运人时不得超过4米/秒;运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3.20.机车在坡度较大的巷道下坡运行时,允许切断电机电源运行,利用调节制动闸来调节机车速度,使车速不得超过2米/秒。
3.21.司机必须根据巷道、轨道的变化情况和行人情况,随时调整机车速度。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处的处所,双轨对开机车会车时,以及前面有人、有机车或视线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3.22.机车正常运行时,禁止串电阻运行,以免损坏电阻和消耗电能。
3.23.正常运行中,机车必须在机车的前端,但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止限制。所牵引车辆不得超过规定。
3.24.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当将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转回零位,然后进行检查,重新启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
3.25.列车出现故障或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紧急停车。
4.减速停车
4.1.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很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撒砂。禁止拉下集电器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
4.2.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风闸)停止机车。
4.3.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或改变电机车的行驶方向。
4.4.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镇定,迅速将控制器操作手把转至零位,电闸、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4.5.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容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应迅速松闸缓解而后重新施闸。
4.6.制动结束后,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操作手把转至零位。
4.7.在运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车:
4.8.运行前方轨道上有障碍物;
4.9.车辆掉道或脱钩;
4.10.巷道内发现有人可能行走不正常或可能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时;
4.11.发现前方有反向来车时。
4.12.列车制动距离:运人时不得超过20米;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
4.13.途中因故停车时司机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没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应首先在机车(列车)前后40米处设置防护,然后才能检查机头(列车),但不允许在井下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4.14.列车占线停留,在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4.14.1.在道岔警中冲位置以外开车;
4.14.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4.14.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4.14.4.运输过程两列车会车时,物料车应停车等候,让车先行。运送人员的机车必须在规定的停车位置停车,保证自动停送电开关断电,然后人员方可下车。
4.14.5.机车停稳后,必须利用制动闸将机车闸住,将换向器打到“0”位,取下机车钥匙(换向手把),司机方可离开,但不得关闭车灯。
5.有关注意事项
5.1.机车起动前,发现矿车之间和矿车有人,或挂车数量超过规定、设备和物件捆绑不牢时,司机不准开车。
5.2.从大巷以外的巷道运行的电机车进入大巷前,应先和运输调度联系好,经同意后在岔道口停车,检查大巷内有无来往车辆后,方准进入大巷。
5.3.电机车运行中发生故障停运道中时,应尽快处理,并及时汇报运输调度,同时在可能来车方向发出警告信号,以便来车减速或停车。
5.4.有跟车工的机车,机车司机必须听从跟车工的指挥,按跟车工发出的信号开、停车。
5.5.使用机车运送大型设备、物料、炸药和电雷管时,应同时执行有关专项措施。
5.6.运行机车上不允许放置工具、材料、设备;机车掉道后,不允许用机车开动自己上道的方法处理。
5.7.在翻笼车场顶车时,必须听清翻笼司机发出的信号后,方可顶车或拉车;在空车道拴挂列车前,必须先向翻笼司机发出不允许翻车和顶车信号,认准翻笼司机未顶车、列车停稳后,方可拴挂列车,拴挂列车时,头、手、脚不准伸入两车碰头之间。
5.8.在采区放煤车场拴挂列车和行驶时,司机必须听从放煤工的指挥,按放煤工发出的信号开、停机车,车场内机车最大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米/秒。
5.9.机车不允许停放在道岔上和两轨道之间安全距离不够的地段。
5.10.机车牵引装有细长物料(管子、支架、型钢等)的矿车时,车速不得超过3米/秒;如果紧急停车可能使物料窜出伤及司机或机车时,机车的物料之间必须拴挂一辆矿车。
5.11.在采区回风道和开拓掘进巷道,当瓦斯浓度超过1%和停风时,机车不准开动,机车司机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器。
5.12.蓄电池机车应按班次及时更换电池,当照明灯由于电压降低而亮度不够时,必须停止运行。
5.13.机车运行的巷道中,有人维修巷道、轨道、架线时,在维修段行驶机车必须听从维修人员的指挥,机车行至离维修段40米以外必须开始减速缓慢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