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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 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10-31 22:39 来源:煤矿安全网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

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监察分局(站)、机关有关处室(中心):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13号)要求,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已经部署的11月份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的基础上,同时开展为期1个月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与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合并进行,各监察分局(站)从11月1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局机关从11月15日开始至11月25日结束。两级检查时间重合的可合并共同开展。

二、检查范围

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范围,将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确定的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项目扩大至自治区境内所有煤矿,包括已关闭矿井、停产整顿矿井。

三、检查内容

这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虽然与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合并进行,但各监察分局(站)和局机关督察组必须针对不同的检查对象,确定检查内容,突出重点,确保取得实效。

(一)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1.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煤矿企业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制度措施情况。

2.煤矿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3.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4.强化关键设施装置安全运行维护和落实冬季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二)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

1.建设项目手续是否齐全,违规开工项目是否按要求停止建设。

2.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过审查批复且按规定取得开工备案手续。

3.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后一年内未开工,是否被撤销批复或重新取得批复。

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5.是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

6.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企业是否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安监总煤监〔2015〕34号)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否开展监督核查。

7.是否存在边生产边建设、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8.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在建设期间发生重大变化的,是否停止施工及时变更设计并重新报批。

9.停建项目,企业是否制定并落实停建期间安全措施,监管部门是否落实监管措施

10.其他日常监察内容

四、检查方式

本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以各监察分局(站)全面检查为主,局机关重点督查为辅。检查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和台账记录、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

局机关督查组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 负责乌海市、阿拉善盟、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和鄂托克前旗监察区域

组 长:汪崇鲜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副局长

(正局级 主持工作)

成 员:房丰洋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处长

雷晓明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调研员

贾庆明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副处长

郭振有 赤峰监察分局 副局长

李雪松 赤峰监察分局 监察员

联系人:房丰洋 电话 18748171136

第二组 负责鄂尔多斯市(除鄂托克旗和鄂托克前旗)、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巴彦淖尔市监察区域

组 长:于宝泉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副巡视员

成 员:辛电国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处长

李伟用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副处长

范明盛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主任科员

商学军 锡林郭勒监察站 监察员

张雄 锡林郭勒监察站 监察员

联系人:范明 电话 15848909718

第三组 负责锡林郭勒盟监察区域

组 长:张瑞庭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翁占臣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处长

燕和平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专员

武明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主任科员

王东明 呼伦贝尔监察分局副局长

郑树栋 呼伦贝尔监察分局监察员

联系人:武明 电话 18947929158

第四组 负责赤峰市、通辽市监察区域

组 长:王海术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总工程师

成 员:杨全威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处长

班雨春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副监察专员

谢雨志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主任科员

王挨喜 乌海监察分局 副局长

张宗亮 乌海监察分局 副主任

联系人:班雨春 电话 18504718958

第五组 负责呼伦贝尔市和兴安盟监察区域

组 长:冯广存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纪检组长

成 员: 锡林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调研员

张治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副处长

时圣良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主任科员

张国强 鄂尔多斯监察分局 副局长

马龙 鄂尔多斯监察分局 副主任

联系人:张 治 电话 15849151858

五、相关要求

(一)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1.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逐一制定整改方案。

2.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坚决停产整顿。

3.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责。

4.加强对已关闭矿井、停产整顿矿井的巡查监控。

(二)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

1.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复及批复后未办理开工备案手续的一律停止建设。

2.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后1年内未开工建设及批复后1年内未办理开工备案手续的撤销批复。

3.安全设施设计批复被撤销后的煤矿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4.设计条件在建设期间发生重大变化,未停止施工变更设计及变更设计后未重新报批的;未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的一律停止建设。

5.边建设边生产、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6.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挂靠资质现象的一律限期改正。

7.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改正。

8.停建项目,未制定停建期间安全措施的,要责令限期改正。

各监察分局(站)和机关督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要督促煤矿建设单位对照新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下达监察指令。检查结束后,认真分析和梳理检查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措施,单独形成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总结分析报告和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总结分析报告,并填写附表,报送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总结分析报告于11月25日前报送。

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总结分析报告及附表于11月30日前报送。

联系人及电话:张治,0471-2353183,15849151858。

电子信箱:nmgmjjzhangzhi@163.com

附件: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13号)

2.2016年煤矿建设项目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

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关于做好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工作的补充通知(煤安监司函监察〔2016〕15号)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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