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7-01-16 11:52
来源:煤矿安全网
[ 专业解答 ]
根据2016年7月1日最新实施的《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22号)的规定,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