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实施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7年8月至9月。
二、监察对象
全国所有煤矿。
三、监察内容
(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照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煤矿安全规程》,重点监察煤矿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修订后变化较大条款的落实情况,水、火、瓦斯、冲击地压和运输提升等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的对标整改情况。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一)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细化规程实施专项监察方案,组织辖区内所有煤矿开展自查,并严格核查。
(二)对专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督促煤矿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逐一整改销号。
(三)8-9月份,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对煤矿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国家煤矿安监局适时组织对部分省级煤矿安监局核查情况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将本次专项监察执法要求、时限等提前告知辖区内的所有煤矿企业,并请各煤矿企业将对照检查表(见附件4)于2017年6月底前报送至各驻地监察分局或省级煤矿安监局。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将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的核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填写《规程实施专项监察情况表》(见附件5),并请于2017年9月底前将书面报告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王铁根,010-64463974;
电子信箱:wangtg@chinasafety.gov.cn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