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本企业的集体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参加集体协商是否是为正常出勤?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7-02-27 11:30
来源:煤矿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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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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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十条规定:“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