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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诺员工满5年奖一套房 未能兑现赔付129万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7-02-27 11:30 来源:煤矿安全网

【案情概要】

2009年3月19日,吕某与上海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期限为2009年3月30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吕某全面负责A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月薪20,000元;5年劳动合同期满,A公司给予吕文炜一次性奖励500,000元。

同年8月28日,吕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提供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XX公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供吕某居住,并提供装修费用75,000元;若吕某为A公司服务满劳动合同约定的5年期限,则该套房屋作为A公司对吕某的一次性奖励,届时A公司必须将该套房屋的完全产权转让给吕某,并确保上面不存在任何抵押和贷款情况;A公司将该套住房奖励给吕某后,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次性奖励500,000元不再执行。

公司同事林某在《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处签字。A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分别为肖某、林某,其中肖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XX公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登记在肖某名下,建筑面积49.17元。

2014年3月13日,肖某与吕某向上海市XX机构递交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和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申请将系争房屋产权人更名为吕某。然,同年3月20日,系争房屋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司法查封。2015年3月25日,系争房屋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至今,系争房屋未能实际过户。

2015年2月26日,吕某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A公司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房屋折现款1,300,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11日出具松劳仲(2015)通字第61号通知书,认为其请求事项非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2015年2月26日,吕某还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肖某、林某、A公司根据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共同向吕某支付一次性奖励1,300,000元(相当于补充协议中XX公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价值);2、肖某、林某、A公司共同返还吕某垫付XX公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办理过户过程中的税与费及中介费132,591.07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19日出具松劳仲(2015)通字第69号通知书,认为其请求事项非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嗣后,吕某不服该仲裁结果遂诉至原审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吕某一次性奖励1,288,300元;二、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本案诉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蓝白快评】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合同履行等事宜产生的纠纷。本案中,根据双方庭审中的陈述,系争房屋实为A公司给予吕某服务期满的一种奖励,因A公司承诺的奖励为实物,并非现金,而实物的价值处于不断变动当中,实物履行不能时,当然应以该实物目前的市场价值为据进行替代偿付,故A公司仅同意按照劳动合同中原约定的500,000元为据履行偿付义务,有失公允,不予支持。而对于吕某为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而支付的有关税费,并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范畴,故不予处理。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吕某该套房屋的评估价格计1,288,300元。

本案的处理结果并无疑义,公司承诺对员工的奖励往往基于以下几个目的:1、激励员工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2、维系员工与企业的稳定关系,保留优秀人才;3、吸引更多有潜力的人才;蓝白在此提醒企业,在基于以上目的给员工做出奖励承诺的同时,应注意奖励设置的合理性:1、在奖励标的的设置上:本案中公司的奖励为一套房子,该实物本身价值不断变化,具有不确定性,其次,该段劳动关系结束后,如果劳动合同续签,企业又当如何设置奖励物品?2、在奖励考核的设置上:本案中企业仅仅将服务年限作为考核的单变量因素,建议企业可多维度的设置考量因素,增加和细化获得奖励的条件,以更好的发挥奖励设置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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