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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下班,用人单位解雇合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7-02-27 11:30 来源:煤矿安全网

【案情概要】

杨某于2011年5月23日进入宁波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到期日为2016年5月22日。

2015年9月10日,杨某骑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与一辆电瓶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公司得知杨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其驾驶的摩托车也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当日,杨某上层领导对其进行了教育,并要求其纠正并提交检讨书。2015年9月11日,杨某就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下班的行为向公司作了书面检讨,并承诺“以后保证不会再驾驶无牌无证车,如再有类似事情发生,任公司领导处罚”。

2015年11月9日,公司在抽查无牌无证机动车通勤情况时,再次发现杨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下班。

2015年12月3日,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以杨某“在2015年11月9日再次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上下班,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在公司的《员工惩罚实施细则》中的第1条、第3条6-60规定:“惩罚方式A级: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设预告期,并不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在公司内有损害自身生命健康安全或危害他人、公司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行为,处A级惩罚”。

后杨某向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975.10元。


【判决结果】

仲裁:驳回杨某仲裁请求;

一审: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公司解除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


【蓝白快评】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杨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下班在进出厂区时会危及其他员工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对公司的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另,公司已经对杨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且杨某承诺不会再驾驶无牌无证车,如若再发生任公司处罚,但在两个月后,杨某再次无证驾驶摩托车上下班,违背自己的承诺,违反了诚信原则;最后,公司解除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的实体及程序合法,解除流程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认定,公司解除合法,无需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与本案具有相似性的案例为“员工乘坐黑车解除劳动合同”案((2010)苏中民终字第0591号),两个案子都涉及到企业管理边界的问题,企业通过规章制度约束员工行为的边界及程度应如何把握?蓝白建议企业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制定时,其约束的行为应当与员工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管理相关,如在设计上突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考量要素;2、企业应当明确员工诚实守信、忠实勤勉的等基本职业操守;3、在处理方式的选择上,应当更加注重合理性,切勿因为一时痛快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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