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用人单位未安排哺乳时间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7-05-31 14:33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专业解答]
根据《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2014年第三季度庭长例会研讨纪要》( 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5]11号)的规定,1990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5条和2012年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仅规定“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但未规定女职工未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的视作加班。同时,女职工享受的产后1小时哺乳时间在性质上属于劳动保护。倾向意见认为,女职工未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