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微信群里发不雅视频被解雇 法院判公司赔21万
【案情概要】
薛某于1994年2月1日进入天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2013年8月29日,薛某与公司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岗位为操作工。
2015年10月6日上午,薛某在公司工作微信群发布了一段时长1分49秒的娱乐场所中男女裸露肢体搂抱跳舞的不雅视频。同日晚上,薛某向公司领导写了一份道歉信,为当天在公司工作微信群中发布不雅视频一事表示道歉,希望公司领导原谅。
2015年10月14日,公司向薛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薛某的劳动合同,并通知其于2015年10月15日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当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工会:薛某因在工作微信群中发送淫秽视频,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15年10月16日,得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薛某又向公司领导写了一份道歉信,再次表示对自己行为的悔恨并希望公司领导对其从宽处罚,称若公司一定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将在身体状况好转后去公司办理相应手续。
2015年11月9日,公司为薛某办理了《无锡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终止解除合同原因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薛某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于2015年12月24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1033.20元,因仲裁部门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第二条“仪容仪表”第2款规定:不得在公司区域(含公司区域100米以内)有随地大小便等不文明行为,否则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第三条“行为礼仪”第2款规定:不得在办公区内大声喧哗,私自播放音乐或其他影响他人工作的行为,不得在办公区就餐;第三条第4款规定:员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第六条“职业道德”第2款规定:讲文明、讲礼貌、讲公德、讲友爱,爱护花草树木,不得践踏草坪、攀折花木;第七条“其他规定”第6款规定:员工违反本规范,情节严重或经劝说仍不改正的,或再犯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行为规范》的制定经过了相应的民主程序,并对公司员工进行了公示。
【判决结果】
一审: 公司解除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薛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
【蓝白快评】
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系对劳动者最严厉的处罚,用人单位在适用规章制度中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时应当谨慎行事,仔细考虑对于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处罚是否有据有理,是否明显失当。本案中,薛某发布不雅视频的行为系单次、偶发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无证据证明其行为严重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公司在事件发生后未向薛某调查,未给予合理的辩解途径,直接作出解除决定,且在援引《员工行为规范》时牵强附会,随意套用条款解除薛某的劳动合同,解除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失当,系违法解除。从情理上讲,薛某是公司二十多年的老员工,公司在未给予其申辩和改正机会的情况下,仅因情节轻微的小事而解除劳动合同,欠缺人性化的考虑。
现实中很多公司的规章制度无法做到事无巨细,在发生类型情形时,建议公司在处理方式上,注重人性化,避免矛盾冲突的升级;其次,从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忠诚勤勉义务以及社会公序良俗中寻求解除的依据,增强解雇的合理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