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松坎镇鑫鑫煤矿“8·3”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8月3日0时48分许,桐梓县松坎镇鑫鑫煤矿(以下简称鑫鑫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1.5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省委常委、副省长王晓光等领导分别对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贵州省安全监管理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局长李建民、遵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廖海泉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及事故调查工作。
8月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成立了以贵州煤矿安监局遵义监察分局局长蔡龙春为组长,遵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许禄荣、遵义市监察局副局长李开相、遵义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骆亚、遵义监察分局监察专员黎学恭为副组长,遵义监察分局、遵义市监察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市工能委、市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并邀请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的桐梓县鑫鑫煤矿“8·3”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益公司)为私营企业,为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兼并重组主体资格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柯峰,总经理任登云。所属煤矿14处,设计生产规模共计198万吨/年。设置有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通防部、机运部、地测部、监控(调度)中心等二级部室对所属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
2014年7月2日,鑫鑫煤矿加入加益公司,但相关过户手续尚在办理中。2016年3月,加益公司与鑫鑫煤矿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其纳入公司管理,对其相关的采掘等重大安全技术文件进行了审批。自2017年2月份复工复产以来,加益公司到鑫鑫煤矿检查共10次。
(二)鑫鑫煤矿概况。
鑫鑫煤矿位于桐梓县松坎镇水柴村,由原桐梓县石湾煤矿、龙坪煤矿、南源煤矿、许家坪煤矿等四家煤矿整合而成,为设计生产能力21万吨/年、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
该矿井田范围内自下而上有K1、K3两层可采煤层,K1煤层厚度0.85~0.95m,K3煤层厚度1.78~2.43m,煤层平均倾角20°,煤层间距平均15m。经鉴定,该矿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范围内K1煤层在+1010m标高以上、埋藏深度280m以浅的区域内为非突区域,K3煤层为突出煤层。根据贵州创新矿冶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4月提供《桐梓县松坎镇鑫鑫煤矿》开采下保护层可靠性论证报告》,确定K1煤层作为K3煤层下保护层开采不可行。因此,鑫鑫煤矿设计首采K3煤层。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12.96 m3/t 、绝对瓦斯涌出量为3.15m3/min。K1、K3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均为不易自燃,煤尘均具有爆炸危险性。
鑫鑫煤矿采用平硐开拓,井田划分为一个水平四个采区进行开采,井田南部+990m标高以上为一采区(现生产采区)。矿井采用中央分列式通风,矿井总进风量2948m3/min,总回风量3023m3/min。安装KJ73N型矿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KJ237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2017年3月起,原矿长李长金主持鑫鑫煤矿全面工作。2017年8月1日,法定代表人李占朝委托李长金宣布矿长为张德怀,负责煤矿全面工作,技术总监为徐社峰,代表业主方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为赵凤勤,负责技术管理及“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生产副矿长周云负责煤矿井下生产和工程管理工作;安全副矿长李长东,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副矿长刘贤奎,负责煤矿瓦斯抽放管理工作;副总工程师彭学琴,协助总工程师抓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下设生产技术科、通风科等11个管理科室。
鑫鑫煤矿劳动组织采用“三八”作业制,事故前仅安排下午4点班和晚上0点班作业。事故时井下布置有1302采煤工作面、1304底抽巷和1304运输巷2个掘进工作面。
(三)事故区域及事故地点概况。
1304运输巷自+990西进风上山平台与1304运输巷交叉处沿K3煤层由东向西掘进,设计走向长度600m。2017年3月开始动工掘进,事故发生时已掘进201.3m。根据《1304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规定,采用炮掘工艺,设计24个炮眼,全断面一次爆破,放炮地点设置在距该巷道迎头大于300m的防突反向风门外的进风侧。根据煤矿提供7月28日测风记录,1304运输巷进风风量为234m3/min,回风风量为247m3/min。
据现场勘察:+990运输巷防突风门调节风窗处于关闭状态,+990西进风上山上平台右帮有一台放炮器和一段监控线,放炮器有一个接线柱无压紧螺帽,有一段长度约2m的监控线有过火痕迹,一端的铜丝有明显烧熔痕迹,在1304运输巷与+990西进风上山平台交叉处有一个“三通”接线盒,1304运输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位于+990西进风上山上平台变坡处地面,T2甲烷传感器悬挂在1304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口以东约10m的进风流中。在掘进迎头3个周边眼内有未爆炸的炸药和雷管。
(四)政府及部门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1.按照桐梓县机构编制办公室“三定”方案,桐梓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桐梓县煤炭管理局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负责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工作,下设副科级事业机构桐梓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桐梓县煤安局)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桐梓县煤安局设松坎监管组等五个片区监管组,承担管辖区域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等工作职责。桐梓县安监局在各煤矿派驻驻矿工作组。
2.2017年5月16日,桐梓县安监局对鑫鑫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因存在“1304运输巷局部防突补充措施无针对性”等7条隐患,责令立即停止1304运输巷掘进作业。5月19日,桐梓县安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县煤矿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桐安监通[2017]34号)文件,要求全县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建设)作业。2017年7月19日~20日,遵义市安监局与桐梓县安监局共同对鑫鑫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查出10条问题,责令“继续停产整改”。2017年7月26日,桐梓县安监局松坎片区监管组对鑫鑫煤矿进行复查,因隐患未整改完毕复查不予通过。
3.按照桐梓县《驻矿工作组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桐安监通〔2017〕52号)的规定,驻矿工作组由所辖片区监管组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准确掌握煤矿基本情况的安全生产动态等工作职责,驻矿工作组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5次,参加班前会不得少于10次。桐梓县安监局派驻鑫鑫煤矿驻矿工作组组长赵远涛,工作人员胡克平。赵远涛6月份下井检查2次,7月份下井检查2次,8月份未下井;胡克平(6月13日调到鑫鑫煤矿)6月份下井检查1次,7月份下井检查2次,8月份与赵远涛轮休未下井。
4.县、乡领导包保情况。依据《中共桐梓县委办公室、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桐梓县煤矿安全包保领导的通知》(桐党办通[2016]61号),鑫鑫煤矿县级领导包保人为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谢庆松(原县委副书记),乡级包保领导为松坎镇党委书记王毅。县级包保领导主要职责为负责督促包保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落实省、市安排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等,每月至少1次到包保煤矿进行安全检查;乡(镇)包保领导重点监督包保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遵义市煤矿安全管理十条规定》和有关现场管理的规定、依法组织生产和建设等,每月至少2次对所包保煤矿进行安全检查。今年以来,谢庆松未到过煤矿检查,王毅未能提供到矿检查工作记录。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7月30日,李长金召集矿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召开会议,宣布恢复1304运输巷掘进,并于4点班开始恢复1304运输巷掘进,至事故发生时共掘进进尺4.3m。
8月2日,4点班1304运输巷掘进班班长张胜玖和爆破员许仁启等人到炸药库房领取12kg炸药和10发雷管,因当班未进行爆破作业,许仁启将未使用的炸药和雷管存放于1304运输巷的临时存放铁箱中后升井。
8月3日0点班,当班入井共28人,其中带班领导1人,安全员1人,瓦检员3人。21时左右,根据李伦营安排,张高攀与6名矿工先入井到1304运输巷作业。22时,带班矿领导周云组织召开3日0点班班前会安排当班工作,其它作业地点的工人陆续入井。
8月2日22点40分,周云、安全员王洪荣、1304运输巷瓦检员李庆海、1304底抽巷瓦检员石丰收一起入井,李庆海直接到1304运输巷,周云、王洪荣和石丰收到1304底抽巷检查后,于8月3日0点左右到达运输上山皮带输送机机头处,看见电工李晓峰在检修皮带输送机电机,然后2人一起协助电工维修电机。
1304运输巷掘进队班长张高攀与6名工人到达1304运输巷后,李少华、赵明生、牛伟彦(事故现场唯一生还者)负责运料至迎头,张高攀、王振举维修完刮板输送机后,与王马超、王建岭清理迎头浮煤并负责施工炮眼,张高攀到迎头装药。8月3日0点20分左右,张高攀安排李少华和赵明生到1304运输巷皮带机头警戒,王马超、王振举、王建岭和李庆海(瓦检员)撤至+990西进风上山上平台变坡处,张高攀和牛伟彦撤至1304运输巷与+990西进风上山平巷交叉口约4m处,由张高攀(无爆破员资格证)起爆。0点37分左右完成第一次爆破,张高攀和王振举去掘进工作面查看爆破情况。0点48分,张高攀回到+990西进风上山上平台起爆点进行第二次爆破作业时,发生了瓦斯爆炸,冲击波将在上平台处的张高攀等6人冲倒,在1304运输巷皮带机头的李少华和赵明生被冲击波冲倒受伤。
(二)事故抢险救援。
事故发生后,煤矿井下人员立即组织自救,在+990西运输巷防突风门往里约30m处发现受伤的牛伟彦后,救援人员一方面安排人员将牛伟彦抢救出井,另一方面往里接风筒继续搜救,在+990西进风上山发现4名遇难者。
事故发生后,遵义市、桐梓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召请遵义市应急救援大队,并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
3时20分遵义市应急救援大队赶到煤矿,3时30分入井进行救援,到达+990西进风上山后通知矿方救援人员撤离出井,救护队搜救至1304运输巷与+990西进风上山平巷交叉口往里约50m垮塌处发现尚有生命体征的张高攀,并将其救出送往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7时左右救护队将4名遇难者全部运送升井,现场救援工作结束。8月5日,张高攀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截至2017年10月30日,3名受伤人员均已治愈出院,5名死者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由于事故造成+990西进风上山及平台、1304运输巷等巷道破坏严重,无法进入现场进行勘察并确定事故地点及原因。桐梓县人民政府组织救护队、专家及清理队伍对事故损坏巷道进行清理,清理工作至10月30日结束。
(三)事故报告及响应。
8月3日2时01分,在矿上的业主代表王红旗接到事故汇报后,随即向桐梓县安监局松坎监管组和松坎镇人民政府报告了事故情况。桐梓县人民政府及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电话将此事故情况逐级上报。3时32分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遵义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随即电话汇报贵州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后于4时12分再次电话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在与桐梓县安监局核实情况后,于5时57分将事故情况书面报告省安全监管局。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990西运输巷防突风门调节风窗关闭,事故巷道处于微风状态,炮后回风流瓦斯进入事故巷道,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掘进工作面二次起爆时,放炮母线明接头产生火花引爆瓦斯,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鑫鑫煤矿。
(1)拒不执行监管指令,违法违规组织掘进。煤矿在被市、县有关部门下令停产整改、复查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组织掘进作业。
(2)通风管理不到位,瓦斯监控及瓦斯检查弄虚作假。一是事故前+990西运输巷防突风门调节风窗处于关闭状态,造成事故巷道微风,引起瓦斯积聚;二是瓦斯监控弄虚作假。在1304运输巷掘进爆破前,将T1和T2甲烷传感器移至进风流中,致使其不能有效监控炮后1304运输巷内瓦斯变化情况;三是1304运输巷瓦检员在总工程师授意下,不按规定如实填写瓦斯检查情况。
(3)井下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放炮。一是违反规定一次装药分次起爆,放炮过程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时未按规定将人员撤至防突风门外,事故当班第一次爆破后,在未检查起爆点瓦斯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第二次放炮;二是事故当班井下放炮母线长度不够,违规采用监控线与放炮母线明接头混接用于放炮;三是事故当班1304运输巷爆破由无爆破资质人员进行爆破;四是井下爆破器材管理混乱,未按规定当天退库。
2.加益公司。
(1)安全责任体系不完善。加益公司未与鑫鑫煤矿签订安全管理专项协议,导致安全责任边界不明确,内部工作流程不清晰。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鑫鑫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鑫鑫煤矿隐患整改进度和井下生产情况掌握不清,对鑫鑫煤矿安全管理混乱、违法违规恢复停掘工作面的掘进作业失察。
(3)安全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未按省及公司的规定进行检查,未按规定填写安全检查五定表和检查文书,2017年7月4次到鑫鑫煤矿检查,仅制作了一份文书。
3.桐梓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1)桐梓县安监局派驻鑫鑫煤矿驻矿工作组。未按照《驻矿工作组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桐安监通〔2017〕52号)的规定履行职责,入井检查次数不足;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鑫鑫煤矿落实上级监管指令,对鑫鑫煤矿违法违规组织掘进失察。
(2)桐梓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松坎监管组。对派驻鑫鑫煤矿的驻矿工作组管理及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鑫鑫煤矿落实上级监管指令督促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鑫鑫煤矿违法违规组织掘进作业。
(3)桐梓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未认真督促松坎监管组按规定对鑫鑫煤矿开展安全监管工作,对上级部门监管指令落实不力。
(4)县政府对职能部门的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县、乡包保领导未认真落实包保工作情况管理不到位,打非治违的各项工作未真正落实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桐梓县鑫鑫煤矿“8·3”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的人员。
1.张高攀,事故当班1304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班长。1304运输巷瓦斯监控弄虚作假,爆破时未将人员撤至规定地点,未严格执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违章爆破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李庆海,事故当班1304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专职瓦检员。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爆破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3.许仁启,鑫鑫煤矿2017年8月2日中班爆破员。被公安机关以擅自处置民爆物品罪名于2017年8月7日执行刑事拘留。
4.李伦营,鑫鑫煤矿1304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掘进队长。涉嫌犯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5.李长东,鑫鑫煤矿安全副矿长,事故当班地面值班矿领导。涉嫌犯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6.周云,鑫鑫煤矿生产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涉嫌犯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7.李长金,8月1日前代行矿长职责,负责煤矿全面工作。涉嫌犯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8. 张德怀,8月1日接任矿长。涉嫌犯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9.李占朝,鑫鑫煤矿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人员。
10.赵凤勤,鑫鑫煤矿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管理。通风、瓦斯管理不到位,指使瓦斯监控和检查弄虚作假,不能准确掌握井下瓦斯的真实情况,造成瓦斯超限后仍放炮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人员。
11.彭学琴,鑫鑫煤矿通风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管理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对通风设施、瓦斯检查管理不到位,导致不能准确掌握井下真实的瓦斯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处9000元的罚款。
12. 张孝强,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副总经理。未按照规定到鑫鑫煤矿检查,对鑫鑫煤矿违法违规组织1304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行为失察,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9000元的罚款。
13.任登云,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认真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下属煤矿管理不到位,对鑫鑫煤矿违法违规组织1304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行为失察,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煤矿主要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并处上一年收入40%(57600元)的罚款。
(五)建议给予处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4.赵远涛,桐梓县安监局派驻鑫鑫煤矿驻矿工作组组长(事业编制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6、7月份入井检查次数远未达到规定要求;对煤矿违反监管指令、擅自组织1304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5.胡克平,鑫鑫煤矿驻矿工作组成员(聘用人员)。事故发生前,与驻矿组组长赵远涛口头商量,未经县煤安局批准轮班休息,导致驻矿监管力量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其解聘处理。
16.金砚,中共党员、松坎片区监管组组长(事业编制人员)。对鑫鑫煤矿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不力,对驻矿工作组人员管理不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7.张进,中共党员、桐梓县煤安局局长(事业编制人员),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鑫鑫煤矿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不力,对松坎片区监管组和鑫鑫煤矿驻矿工作组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18.梁辉,桐梓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煤炭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县安委办和全局工作,全面负责全县的安全监管和煤矿行业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监管的分管领导、片区监管组、驻矿工作组负责的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19.王毅,松坎镇党委书记,鑫鑫煤矿乡(镇)级安全包保责任人。对桐梓县鑫鑫煤矿的包保联系责任落实不到位,到鑫鑫煤矿检查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0.杨登洪,中共党员,桐梓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桐梓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不到位,对县安监局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1.谢庆松,桐梓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鑫鑫煤矿县级安全包保责任人。对桐梓县鑫鑫煤矿的包保联系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到鑫鑫煤矿开展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六)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22.鑫鑫煤矿,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在被监管部门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后,仍然违法违规组织掘进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对鑫鑫煤矿处90万元的罚款。
建议责成桐梓县人民政府向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防范措施建议
(一)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要树立法制观念,加强守法意识,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对于上级部门作出的安全监管指令,必须严格执行。二是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保持煤矿管理机构稳定,突出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好岗位责任制。三是加强通风、瓦斯管理,通风设施设置合理、可靠,加强通风设施的巡查管理,不得无风、微风作业,防止瓦斯积聚;严格遵守瓦斯管理规定,监测监控系统不得弄虚作假。四是加强爆破管理,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爆破器材的发放、领取、使用、清退要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五是加强全员安全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杜绝“三违”作业,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带班领导要加强对井下作业现场检查,把控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
(二)煤矿集团公司要按照贵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下属煤矿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煤矿的重大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及整改方案等审查要严格把关,及时掌握下属煤矿生产动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煤矿落实上级监管指令。
(三)各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落实包保责任,严格打非治违,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切实增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防范煤矿事故发生。一是驻矿工作组要严格按照《驻矿工作组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煤矿严格落实上级部门的监管指令,做到令行禁止。二是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片区监管组的监督管理,片区监管组要加强对派矿煤矿驻矿工作组的管理,及时制止煤矿非法违法行为。三是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确保煤矿企业依法组织生产建设,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权利,为煤矿企业提供安全生产保障。四是县乡包保领导要严格按照包保文件要求认真落实领导包保煤矿制度,包保工作不能搞形式、走过场,要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附件:1.桐梓县鑫鑫煤矿“8·3”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2.桐梓县鑫鑫煤矿“8·3”较大瓦斯爆炸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
鑫鑫煤矿“8·3”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