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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扫黑除恶”工作的几点思考

作者:煤矿安全网赵振 2018-09-07 08:07 来源:本站原创

多年来,尽管我国在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斗争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依法严惩了一批又一批社会渣滓,并取得了极大成果,但这并非意味着“打黑除恶”已大功告成。黑社会犯罪因其滋生、蔓延、发展、演变的复杂性和顽固性,决定了“扫黑除恶”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剖析我国近年来“打黑除恶”斗争的经验教训,笔者在这里对“扫黑除恶”工作浅谈自己的几点粗浅看法:
      1、打破神秘主义,实事求是地认识黑社会犯罪。长期以来,受传统保守思想的影响,我国公安法制工作一直遵循“多做少说”、“做而不说”的方针,对社会宣传的力度不够,致使许多群众对公安工作不够理解,间接地参与和支持犯罪,如打拐解救妇女儿童,屡遭群众围攻等,给警方查处工作造成极大的被动和障碍。因此,要树立早认识的意识,牢牢掌握“扫黑除恶”的主动权。一方面,要实事求是地宣传教育广大群众,切实认清黑社会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另一方面,要按照公安部提出的“宜早不宜迟,宜小不宜大,宜攻不宜守,宜严不宜宽”的原则,坚决贯彻“严密控制,露头就打,决不让其形成气候”的方针,不打则已,打则必胜,有组织、有计划、有准备地打好歼灭战。
      2、重视“立法滞后”问题,加强理论研究,解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弊端。虽然我国《刑法》和有关规定中设立了“共同”、“聚众”、“集团”犯罪条款,但概念不统一,过于笼统,加之“黑社会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等概念未在《刑法》中明确提出,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严重混用的现象。概念不统一,把握不准,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各执一词,各行其是,不仅给执法办案人员人为造成困惑,而且影响到对这类共同犯罪罪行的认定、惩罚及相应对策的制定,致使公安机关打击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力威慑。虽然我国新《刑法》增设了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一条款。但现实斗争中,黑社会犯罪的复杂性,远不是一款法规所能概括的。因此,积极地加强刑事立法以及制定司法对策,是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
    3、“扫黑除恶”要与反腐败有机结合起来,扫除“保护伞”,粉碎“关系网”。每当警方打掉一个或一批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社会上就不时冒出一些疑问:为什么这些社会渣滓能在一地多年称王称霸,胡作非为,横行不法呢?为什么警方接二连三地开展“严打”和专项斗争,就是触及不到一些有钱有势的犯罪分子呢?政府往往用“打击不力”一词来解释一些带黑社会性质的恶势力长期存在的原因,然而为什么在很长时间内一再出现“打击不力”呢?剖析典型案例我们发现,几乎在每一个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后面,都有一张渗透到党政部门或执法机关的“关系网”,都有一些腐败分子利用职权为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致使流氓恶势力与某些腐败现象勾结一起!“打击不力”,并非实施打击的执法办案人员不出力、不尽力,而是犯罪集团靠金钱、权力、人情编织的“关系网”和“保护伞”制造出种种障碍,使侦查办案人员难以调查取证,难以贯彻实施打击惩处的措施。因此,“扫黑除恶”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反腐倡廉更是任重而道远!
    4、黑白较量严峻,警察减压刻不容缓。作为“扫黑除恶”的职能部门和主力军,多年以来,广大公安民警为打击“黑恶势力”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和汗水,甚至生命的沉重代价。警察的职业是正义和责任的化身,是神圣的,但这神圣还背负着无比的压力——有增无减的犯罪活动使人们对警察的素质、效率、作用提出了非难和质疑,对社会的公共安全需要与无法满足这种需要形成了空前的反差,使公安机关陷入了痛苦的角色冲突中,公安机关处在打击犯罪斗争任务日趋繁重、社会期望值甚高的双重压力之下。尽管多年来我国警方在“扫黑除恶”斗争中投入了大量警力、物力、财力,取得了辉煌战果,但我国的国力和国情决定了警方在“扫黑除恶”中的装备、经费、技术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为了更好地防范和打击黑社会犯罪,为警方减压,改善警察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其生活、工作质量刻不容缓!
    5、提高全民道德和法制素质,遏制滋生黑社会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历史和现实的犯罪现象及其规律证明,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是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优良的法制素质是阻止犯罪的第二道防线。然而,一旦思想道德防线被削弱,犯罪就会蔓延泛滥,法制防线也将防不胜防。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人们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价值取向,都发生了裂变,越来越朝着功利化、物欲化方向发展,这无疑为社会犯罪提供了内在营养和驱动。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反复告诫人们,在我国遏制黑社会犯罪,必须从中国特有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实际情况出发,深入持久地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与法制素质,引导人们一步步走出“硬物质,软精神”的误区,自觉地投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来,这是遏制黑社会犯罪产生的土壤和条件的必由之路!

(山东能源新矿集团翟镇煤矿:赵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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