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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神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观音煤矿)“10·2”其它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8-12-01 10:52 来源:煤矿安全网

2017年10月2日13时30分左右,四川神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观音煤矿(以下称观音煤矿)二采区溜煤上山发生一起其它事故,死亡一人,直接经济损失127.9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1〕29号)的有关规定,2017年10月3日,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东监察分局牵头,会同大竹县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井下勘察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观音煤矿为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生产能力150Kt/a。低瓦斯矿井,煤层不易自燃,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类型中等。

矿井采用平硐+暗斜井开拓,布置了三个井筒: +516m主平硐、+516m副平硐、+524m回风平硐 。布置了两个水平:+320m水平、+200m水平,+200m水平采用上、下山开采,上山段在+320m~+200m布置3个采区,分别为一、二、三采区;下山段+200m~+100m布置2个采区,分别为四、五采区。

矿井现生产水平为+200m水平,生产采区为一、二采区,现在一采区内布置了2017-1回采工作面,在二采区内布置了2026-1回采工作面和二采区K3煤层北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

(二)事故地点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二采区溜煤上山(发现死者位于溜煤上山内装煤口上方1m处),二采区溜煤上山上接+275m区段皮带机运输巷,下接+200m水平K6煤层运输大巷。事故后现场勘查情况如下:

1.+275m区段皮带机运输巷长300余米,巷道断面为梯形,上帮高2.8m、下帮高1.6m,宽2.2m,采用锚杆支护。运输巷皮带机机头卸载处与溜煤上山正交。

2.溜煤上山系煤层巷道,巷道断面呈梯形,斜长145m,最大坡度34°,采用锚杆支护。溜煤上山上口高2.2m、宽3m,上口设置有金属防坠网,防坠网旁留有长2.2m、宽0.5m的口子供人员进出溜煤上山检修,但溜煤上山内未用隔墙留出人员进入检查和处理堵塞的处理间(人行间)。

该溜煤上山从上向下行5m处的巷高2.2m、宽3.6m,溜煤槽宽0.8m,巷道倾角29°;30m处的巷高2.0m、宽2.2m,溜煤槽宽0.8m,巷道倾角22°;56m处巷高2.0m、宽2.2m,溜槽宽0.6m,巷道倾角34°; 117m处巷高2.2m,宽2.5m,此处到大巷下煤口长约28m段浮煤堆积(厚约0.1-0.9m);在145m处巷道宽2.5m,顶板到浮煤面1.3m。上山的溜槽内有流水。装煤眼口的北侧设置有人员上下的钢制楼梯。

3.+200m水平K6煤层运输大巷断面为梯形,高2.8m,宽3.7m,锚杆(网)支护,用作煤炭运输、进风、行人。

(三)煤矿对二采区溜煤上山装(放)煤的管理情况

二采区溜煤上山由煤矿机采队管理,煤矿编制有“溜煤眼装(放)煤的安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技术措施),该技术措施规定:“装煤工必须了解清楚上一班的溜煤巷积煤情况,同时装煤工每隔2~3班对溜煤眼全面检查,对顶(帮)来压变化、溜子是否平直、脱节,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而日常对溜煤上山的检查任务实际由机采队皮带机司机(放煤工)具体执行。

二、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

2017年10月2日上午7时许,二采区2026-1机采队队长吴显举在采煤队办公室主持召开班前会后,采煤班班长王登杰带领职 工罗合祥、罗文全、曾先富、谢世全、冷建进井作业。王登杰安排皮带机司机冷建在+275m运输巷皮带机头开皮带机、谢世全在+200m水平大巷装车,然后带领罗合祥、罗文全、曾先富在采煤工作面上段割煤和支护。当班采煤任务完成后,罗合祥、罗文全、曾先富就从采面上安全出口下班了。王登杰从工作面下到运输巷,约12点半左右到达皮带机头处,看见冷建正和队长吴显举在处理皮带机跑偏,王登杰对冷建说:“你把煤拉完了象以前一样检查溜煤上山是否有堵塞,然后帮谢世全在+200m水平大巷装车,装完就下班”,冷建回答:“要得,我把皮带调好后就去检查”。王登杰安排完后就和队长吴显举一起下班出井了。

约13时45分,+200m水平大巷装车工谢世全在装第24个矿车时,发现溜煤眼口煤炭下不来,他就爬到梯子上去看,看到距眼口约1米高处有一只筒靴,他用手去拽筒靴,发现是一个人蜷曲在眼子内,他用力拉了几下这个人的衣服,拉不动,人也没反应,他马上跳下楼梯跑到距溜煤眼子约10余米的电话处向调度室报告说溜煤上山出事了。调度室接到电话后,立即向矿长经廷奎汇报,矿长立即通知了生产矿长唐文武,同时安排安监科长唐文明带领调度主任李升益、救护队员吴真明、余中燃赶赴现场,和闻讯赶到的作业人员蒋德见、宋友云、谢世全一起抢险。经1个多小时施救将冷建抢救出溜煤眼口,发现人已无呼吸,唐文明等人于17时5分将冷建运出井口,经地面等候的120医务人员检查,确定人已死亡。

事故发生后,煤矿报告了大竹县安全监管局和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东监察分局。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二采区溜煤上山未用隔墙留出处理间(行人间),当班皮带机司机冷建检查溜煤上山时跌入溜槽,滑入溜煤眼口后被湿煤掩埋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1.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查出二采区溜煤上山未用隔墙留出处理间(行人间)的事故隐患;对溜煤上山内的流水未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溜煤上山内的浮煤未定期清理,溜煤上山下段浮煤长距离堆积。

2.技术措施存在缺陷。《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规定:“必须指定专业人员定期检查溜煤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检查溜煤眼时,必须查明有无有害气体,氧气浓度是否符合规定”。该矿的技术措施中规定的是装煤工定期检查溜煤眼,未规定专业人员检查;技术措施中对检查时是否查明有害气体和氧气浓度无规定。

3.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技术措施中规定的是装煤工定期检查溜煤眼,而现场实际安排的是放煤工定期检查溜煤眼。

4.煤矿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主保安能力差。

四、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认定:观音煤矿“10·2” 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经廷元,煤矿业主。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1.9万元。

2.经廷奎,矿长,煤矿主要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查出二采区溜煤上山未用隔墙留出处理间(行人间)的事故隐患,对溜煤上山内的流水未采取封堵疏干措施;对技术措施审查把关不严;对职工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处2016年收入7.5万元的30%的罚款计2.25万元。

3.魏朝荣,矿井技术负责人。对技术措施审查把关不严;对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查出二采区溜煤上山未用隔墙留出处理间(行人间)的事故隐患,对溜煤上山内的流水未采取封堵疏干措施;对职工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议处罚款1.9万元。

4.魏方军,安全副矿长。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查出二采区溜煤上山未用隔墙留出处理间(行人间)的事故隐患,对溜煤上山内的流水未采取封堵疏干措施;对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职工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议处罚款1.9万元。

5.唐文武,生产副矿长。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查出二采区溜煤上山未用隔墙留出处理间(行人间)的事故隐患,对溜煤上山内的流水未采取封堵疏干措施;对技术措施审查把关不严;对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议处罚款1.9万元。

6.张勇,煤矿技术员。技术措施的编制存在缺陷,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的规定编制技术措施。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议处罚款1.9万元。

7.吴显举,机采队队长。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溜煤上山内的浮煤未安排定期清理,致溜煤上山下段浮煤长距离堆积;对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职工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议处罚款1.9万元。

8.王登杰,事故当班班长。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溜煤上山内的浮煤未安排定期清理,致溜煤上山下段浮煤长距离堆积;技术措施执行不严,技术措施规定由装煤工定期检查溜煤眼,而王登杰实际安排由放煤工冷建定期检查溜煤眼;对职工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议处罚款1.9万元。

9.冷建,当班皮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自主保安能力差,检查溜煤上山时跌入溜槽,滑入溜煤眼口后被湿煤掩埋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冷建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观音煤矿,二采区溜煤上山未用隔墙留出处理间(行人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技术措施编制、审查、执行存在缺陷,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处罚款49万元。

六、防范措施

(一)切实加大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四条和对该条的执行说明的规定。溜煤上山必须用隔墙留出处理间(行人间)。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作流水道,煤仓、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溜煤上山上口必须使用篦子、上山内的浮煤(矸)必须及时清理,防止煤(矸)眼堵塞。

(二)切实加强煤矿技术管理工作。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首先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且内容必须完善,做到合法合规,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技术文件一旦签审通过,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变通走样。现场情况发生变化后,要及时进行补充修改。

(三)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职工安全素质。煤矿要切实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千方百计通过事故警示教育,职工讲安全、查安全、写心得体会,手指口述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提升各类从业人员的自主保安和互助保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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