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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告知危害后果?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01-03 08:55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专业解答]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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