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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在网上发帖对公司做出不实评价,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01-03 08:55 来源:煤矿安全网

【案情概要】

李某曾就职于甲公司,双方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4月劳动关系解除。双方因产生劳动争议均申请劳动仲裁,甲公司要求李某支付泄露商业秘密违约金,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提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至本案原审庭审时,仲裁委尚未作出裁决。

2017年5月4日,乙网站发布《甲公司诈骗员工,行为恶心》一文,甲公司主张文中如下内容侵犯其名誉权:“每一个老师都在外面渠道上搞到的发票提交给公司用来作抵扣,如果不交,公司便实打实扣”;“甲公司现在带项目的老师都是从人才市场上招聘过来的企业层,很多都是没有驻厂管理界经验,然而很多有经验的老师都会被踢出局”;“发了第五月份的工资,提成一分都没发放,过河拆桥,找理由开除员工,吞掉员工该有的项目提成,”就是这样一家的黑心企业;“比工厂还要黑!!!”。甲公司认为上述内容会让客户感到甲公司偷税漏税、员工没有经验,给客户留下不良印象。李某确认上述文章由其所写,但文章标题由李某朋友拟定,该朋友经李某同意后将文章标题及内容一并发表至网上;李某主张甲公司未向其发放提成,且上述文章内容属实,但无提供证据证实。甲公司起诉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等。

【判决结果】

仲裁:未作出裁决。

一审:判决员工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员工能否因个人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为由,对公司进行不实评价

【蓝白快评】

本案中,李某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劳动争议尚未作出裁决的情况下,通过网上发帖的形式对甲公司进行了极其负面的评价。然而在一审过程中,李某却不能就所述内容进行有效举证,因此被一审法院认定其举证不能、其所发表的言论亦被认为不实言论,最终判令其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在叙述判决依据时曾表述“本案所涉文章内容由李某所写,虽然标题由李某朋友拟定,但发表在网上系经过李某同意的,故仍可视为李某的行为。李某、甲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应当遵循法律途径解决,李某在仲裁委尚未作出裁决,即对劳动争议未有定性前,针对甲公司发布“黑心企业”、“比工厂还要黑!”等字眼具有故意性和过错,客观上导致甲公司社会评价降低,故构成对甲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从中可以看出,一审法院似乎认为李某在仲裁委尚未作出裁决、对劳动争议未有定性前,对甲公司进行鞭挞的行为具有故意性与主观过错乃是本案的核心;那若仲裁裁决对公司不利,劳动争议定性,李某是否就可以随意发表言论而不具有过错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意识到了原审论点依据的欠缺,对本案进行了重新梳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并非李某与甲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定性,实则是李某能否举证证明发帖内容的真实性;从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角度,员工李某应当承担发帖内容真实的举证义务,否则将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蓝白认为本案能够给予企业适当的提示和启示。在日常实操过程中,企业与员工因各类劳动争议纠纷而涉及仲裁的不在少数;期间亦会有员工因个人情绪问题,而“口无遮拦”的对企业发表不当言论,往往也会成为企业的一项痛点,而导致双方矛盾越结越深。对于此类问题,其核心在于厘清劳动者所发评论与劳动争议间的联系。其一,如果员工评论与劳动争议相关,在劳动争议已提交仲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选择休庭,视仲裁结果进行判断;其二,如果员工评论已远超劳动争议范畴,例如本案中有关诈骗员工、偷税漏税的指控等,则需要员工完成所述内容的举证义务,仲裁裁决并没有当然的证明力。故企业在面对类似员工时,应视具体情况作出对自身有利选择;即使存在劳动争议,也可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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