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主张单位返还户籍管理费
【案情概要】
卢某于2015年4月1日入职航天时代公司,于无人机系统工程研究所(下简称“研究所”)从事设计工作,2017年7月因个人原因离职。2015年3月,卢某曾与研究所签署《户籍管理协议》(研究所无独立法人资格),双方约定由该所为卢某解决北京市落户指标,负责办理落户手续及集体户口管理事宜;卢某除因“由研究所推荐调动至集团公司内部其他单位”原因之外与该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均需按一定标准缴纳户籍管理费;工作12个月内(含)解除劳动合同的,需缴纳户籍管理费100000元,13至36个月(含)解除劳动合同,在12个月100000元基础上每多增加一个月需多缴纳3000元,172000元封顶;第37个月(含37个月)后解除劳动合同,在36个月172000元基础上每多增加一个月减少6000元。2017年7月,卢某向航天时代公司的子公司航天时代股份公司缴纳145000元,对此航天时代公司、航天时代股份公司主张系由航天时代股份公司为卢某提供户籍管理服务,故在迁移户口时收取户籍管理费。卢某、航天时代公司、航天时代股份公司均认可卢某离职时就户籍管理费数额等未签署书面协议。
卢某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适用的两种情形,《户籍管理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应为无效。请求法院判决航天时代公司、航天时代股份公司返还其户籍管理费14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户籍管理协议》属卢某与研究所自愿签署,鉴于研究所无独立法人资格系航天时代公司下属机构,故相关权利义务均应由航天时代公司承担。航天时代股份公司系航天时代公司的子公司,其提供户籍管理服务、收取户籍管理费均基于卢某与航天时代公司之劳动关系基础之上,故案件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范畴,航天时代股份公司亦属于适格被告。依据《户籍管理协议》的约定航天时代公司研究所为卢某解决北京市户口,负责办理落户手续及集体户口管理事宜,确存在一定成本支出。卢某于2017年7月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交纳了户籍管理费,其离职行为必然导致航天时代公司因招聘、交接等事宜产生经济损失,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航天时代公司、航天时代股份公司基于户籍管理收取一定费用并无不当之处。且卢某在离职时已向航天时代股份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系已经履行《户籍管理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故卢某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户籍管理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虽然不能以办理本市户口为由与劳动者约定或变相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但确因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卢某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亦必然导致航天时代公司因户籍管理、招聘、交接等事宜产生经济损失,故卢某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户籍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仲裁:裁定不予受理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公司为员工解决户口的情形下,能否和员工约定提前离职的户籍管理费。
【蓝白评析】
本案中,员工卢某入职时签订《户籍管理协议》,协议中约定,由公司为卢某解决户口问题并负责户籍管理,卢某除因“由研究所推荐调动至集团公司内部其他单位”原因之外与该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均需按一定标准缴纳户籍管理费。后卢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且缴纳了相关费用。但卢某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适用的两种情形,《户籍管理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应为无效,要求单位返还其已缴纳的费用。一审、二审均没有支持卢某的主张。卢某和公司的分歧点在于:
一、卢某提前离职是否违反了诚信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卢某与公司于2015年3月签订《户籍管理协议》,同年4月入职,可见双方已就户籍管理的相关事宜达成合意,卢某对户籍管理费的约定是认可的。公司解决户口问题是吸引人才的一种手段,卢某入职该公司,某种程度上也是被这项福利吸引。后卢某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确有违诚信原则。
二、卢某和单位是否可以约定户籍管理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以及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公司和劳动者只有在专项培训和违反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下可以约定违约金。事实上,用人单位因户籍办理、户籍管理、招聘、交接等环节确实付出了一定成本,员工的提前离职可能会带来相应损失,根据《劳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同意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单位以解决户口吸引人才时,虽然不能以办理本市户口为由与劳动者约定或变相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但并不代表公司无法弥补员工提前离职的成本,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公司亦可以对损失赔偿问题作出约定。